介绍了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五个好处,夫妻财产约定的三个无用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三种效力限制。夫妻财产协议如何更好地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详情见下文。深圳离婚律师咨询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五大好处
(1)体现我国夫妻共同关爱
毫无疑问,婚姻财产协议是最有效的方式,以 Miotsukushi 您的婚前状态。夫妻财产协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以显示他或她的承诺,照顾和照顾另一方。一份良好的夫妻财产协议,就好像给车辆上了一份全额的各类附加保险,可以让司机消除各种顾虑。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那些既想享受性生活的乐趣,又追求个人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来说,夫妻财产协议也可以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3)家务分割补偿
如何进行消除学生对于一个家庭可以全身心发展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安全协议无疑就是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管理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努力回报。
(4)财产分割方便
虽然离婚是每对夫妻最不想面对的事情,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达不成共识,不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想想最坏的结局,婚姻中的各种努力都会有保障。
(5)减少决策纠纷
有人说,婚姻其实是男女为了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很明显,提前就各种决定达成一致,可以大大减少未来的纠纷。
二、婚内财产安全协议进行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许多夫妻在订立财产协议时,都会考虑到未来的育儿问题,会同意将财产的某一部分留给子女。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签订了这样的财产协议,财产仍然掌握在父母手中。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礼物还没有实现。当然,不完整的礼物是无效的。在实践中,这种无效协议并不少见,更有争议,当然,最终都以无效身份结束。
(2)房地产属一方当事人所有,不得更改业权
将一方当事人以婚前房地产协议的名义共同拥有,但实际办理房地产重新命名手续,也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当争端最终出现时也无法证实。
(3)提出离婚的人没有财产
“谁提离婚,随便净身出户”往往会发展成为一个婚内财产安全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我们任何企业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合同约定往往会自己认为可以限制我国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4)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者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5)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当事人的外债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情况下,才承担这种单独的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6)免除夫妻之间的协助义务
婚内财产安全协议中,约定各自企业财产归各自国家所有,不等于不承担社会家庭经济生活成本开支。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提醒大家,对于一个家庭教育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可以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明确约定,显然应由双方之间共同发展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公司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及时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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