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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听听坪山区离婚律师解说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7 11:00 点击: 关键词:坪山区离婚律师,继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及被上诉人郭某因继承纠纷对XX市莲山区人民法院(2012)第00487联民祖字民事判决不服,并向本院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徐某甲、徐某甲、徐某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杜XX、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X出席了庭审。 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就由坪山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继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听听坪山区离婚律师解说的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一审法院查明,郭XX于1949年随母亲刘XX到徐家,开始与继父徐某甲共同生活。郭XX的母亲到徐家后,生下了孩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郭XX和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1950年,徐某甲X4、刘xX在XX区xxX社区现占用的区域内,修建了65平方米的平房。郭XX的继父徐某甲死于1977年。2006年棚户区改造,市动迁办还安置了刘xx一栋面积为xx63.02平方米的楼房,位于xx区xx路xxx小区X栋X单元X室(该楼没有产权证)。2012年1月15日,刘xx去世,留下遗产一栋63.02平方米,位于xX区XX路xxX小区X栋X单元X室。现在这栋楼被徐某丙占用了。另据调查,刘XX生前于2006年10月12日立下遗嘱。内容如下:正是在这里,徐某甲(已故)妻子刘XX夫妇曾拥有一套65平方米的平房,但因一套65平方米楼房的搬迁安置,徐X4(已故)继承人妻子刘XX于今年87岁时立下遗嘱,我将在生前拥有或出售。一百年后,我将拥有它。大女儿徐某甲自愿赡养母亲,不参与继承。长子郭XX将两个儿子安置在徐家园的一栋楼里,因此没有参与继承的房产。庭审中,郭XX对刘XX的遗嘱提出异议,认为该遗嘱为假遗嘱,且遗嘱形成时间与现实不符,提出对遗嘱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由XX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XX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2012)辽德司文鉴字第x鉴定结论为:[遗嘱]上的字迹写于2011年12月之后,与2006年10月12日的签字日期不符。2013年3月28日,郭XX申请对争议建筑物进行鉴定,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确认。XX顾芳字(2013)沪-093号评估报告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08,800.00元。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原审诉讼法院可以认为,郭XX于1949年随母亲改嫁到徐家,郭XX与徐某甲4形成继父子之间关系。1977年郭XX继父徐某甲4去世,郭XX作为继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但当时对遗产未析产,家产由其母亲刘XX掌管。2012年正月十五日刘XX去世,对所留遗产,作为刘XX的子女方面均有一个继承文化遗产的权利。虽然我国遗产人刘XX立有遗嘱,并对遗产进行分配问题做出正确处理能力决定,但因该份遗嘱经XX德恒物证以及司法资源鉴定所(2012)辽德司文检字第x号鉴定书并没有鉴定研究结论为遗嘱上的字迹是2011年12月之后学生书写过程中形成的,与落款人为时间2006年10月12日不符,依据该鉴定分析结论,无法通过确定该遗嘱的真实性,故应认定该份遗嘱行为无效。因此,双方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定要求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郭XX作为五名同一发展顺序没有继承人条件之一,可分得被继承人自身价值308800.00元楼房的五分之一,即人民币61760.00元。对于徐某甲等四人小组提出郭XX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责任义务,不应为了继承被继承人共同遗产的观点,因其未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据,故对此理论观点我们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继承法》第十条四款、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就是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徐某丙于本判决结果发生具有法律制度效力后十五所示日内,给付郭XX遗产不可分割款人民币61760.00元。案件受理费4080.00元,鉴定费6400.00、评估方法鉴定费5000.00元,总计15480.00元,郭XX承担3090.00元,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承担12384.00元。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某甲一审提供的书面遗嘱系继承人之一徐某甲所写,有遗嘱人王XX、商XX、刘XX的签名和盖章。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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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刘XX老人自己生前的代书遗嘱内容是否可以有效,是本案应按遗嘱进行继承发展或是按法定财产继承的关键因素所在。经审查徐某甲等人在原审时提供的遗嘱,该遗嘱为本案继承人条件之一的徐某甲代笔,另外一个两个证明人王XX、尚XX在场的代书遗嘱。《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十七条对于第二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以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存在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社会见证中国人和管理遗嘱人签名。”《遗嘱》上的字迹是在2011年12月之后开始书写过程中形成的,与其落款时间2006年10月12日不符。”现四上诉人对该鉴定主要结论虽不认可,并在二审庭审时申请对遗嘱的落款时间才能重新分类鉴定,由于四上诉人公司重新建立鉴定的申请各种理由信息不充分,且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他们重新组织鉴定,另外,由于代书遗嘱方式已在教学形式上已经不符合会计法律的规定,故重新选择鉴定已无必要,本院对四上诉人的重新结构鉴定机构申请或者不予准许。故原审法院如何认定该份遗嘱无效,双方教师应按照法定主义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之间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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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上诉人主张在2005年政府动迁时被上诉人郭XX强行在院内抢建平房二户,并于2006年棚户区环境改造时获得许多楼房二户,此房超出这一部分风险应属遗产的问题。由于该诉讼服务请求不属于原审原告的诉讼权利请求应用范围,故不属于本案审理活动范围,如双方有争议,可另行诉讼业务处理。综上,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无证据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任何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成立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优秀人民实现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过程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坪山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继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坪山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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