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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过错的女方,男方该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时间:2021-06-22 14:11 点击: 关键词:出轨补偿,精神损失,离婚诉讼

  典型案例姜某,男;胡某,女,二人于1993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姜某在经营美容院的过程中,与一名顾客发生争执,并将顾客打成轻伤,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在姜某服刑期间,胡某与陈某同居并生下一个男孩。2006年8月,姜某刑满释放回到家中陈某找姜某,将其与胡某的事情如实以告,并交给姜某一套儿子的出生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一气之下,姜某与胡某于2007年9月1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2009年初,姜某在一次电视节目中看到,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于是,姜某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对于有过错的女方,男方该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那么,姜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深圳婚姻律师带您一起来分析。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    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上述第三种情形告诉我们,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对其该请求才不予支持。该明确表示,主要是指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以及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在协议离婚手续1年之后才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该1年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姜某与胡某虽系协议离婚,但姜某依然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胡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然而,由于姜某没有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内是出该主张,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所以,法院可以受理其起诉,在审查后,对其请求无法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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