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与孙(男)离婚后仍同居一年。双方于2010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第二项约定财产债务分割无,第三项其他无。一年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杨以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双方对离婚协议约定的无意味着是否真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实际分割存在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约定的无财产应该重新分配吗?
离婚协议约定如何识别财产无
案情介绍
杨(女)与孙(男)离婚后仍同居一年。2010年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财产债务分割‘无’,第三项其他无。一年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杨以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受理此案。现在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无表示是否真实,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实际分割存在分歧。
争议焦点
有两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无财产是否应重新分配: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无效,可以撤销。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因此,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无一词应被认定为无争议,双方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了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离婚双方同意财产为无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则应根据发现的事实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因如下:
首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为填写协议,内容简单,特别是在协议第三财产债务分割栏,只填写无字,其他事项只有无字,在实体审判中,双方离婚登记后仍同居约一年无争议,在此期间仍有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其次,《婚姻法》解释(3)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条规定,未涉及财产重新分割的一方对财产负有未涉及和未分割的举证责任。
第三,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可以证明的事实,分割离婚协议确实不涉及的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精神。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约定的无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双方在审判中的证据和质证,确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的事实,并根据发现的事实重新分割离婚后未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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