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单方面借款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巴偿还张贷款本息1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
案情:
2014年11月13日,巴和赵急需用钱向张借款18万元。贷款期间,利息按月利率的2%计算。巴和赵逾期未偿还贷款,未支付约定利息。张认为,赵违反了诚信原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巴辩称,这笔钱是张转给巴的,同意还款,希望尽量少还利息。本金参与分配后,会尽快还给张。然而,赵说她不知道债务的发生。直到张来要账,赵才知道巴借的钱,拒绝还债。
经法院审理,巴某通过张某四次向张某借款18万元,均约定月息2分,均未约定贷款期限。同时,发现巴某向张某借款时与赵某有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8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604条的有关规定,即使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也是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贷款是用于巴某和赵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图的情况下,该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依法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此,《民法典》的实施是真正从立法层面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债务、共同签署为原则,进一步确保夫妻财产不因夫妻不当债务而受到侵害。深圳婚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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