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夫妻一方个人债权,法院有权力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所以法院有权利将共有房产冻结并将其拍卖,执行属于男方的房产份额。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为、奖金、劳务待遇;
(二)出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许受赠的财产,然则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拘留收禁、解冻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地皮使用权,根据地皮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余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关于第三人占领的动产或许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拘留收禁、冻结。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别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拘留收禁、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无效。查封、拘留收禁、解冻的效能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许请求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准予。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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