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抚养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人离婚,一般有两个问题是无法避免的。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个是子女的抚养权。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需要妥善处理。在离婚过程中,甚至有人会把孩子的抚养权作为筹码。毕竟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标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以下是关于离婚后如何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讨论。
律师的意见。
首先要明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争夺抚养权的本质是争夺孩子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得到妥善解决。解决办法一般是父母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法院尊重双方协商结果;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孩子与更有利的父母共同生活。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抚养子女的协议,法律尊重自己的选择,但结果要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
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甚至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二、协商不成,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1.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离不开母亲的照顾,所以和女方住在一起;然而,也有例外。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子女可以与男方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养条件,扶养义务未履行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女双方都要求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3.如果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如果孩子和爷爷奶奶或者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爷爷奶奶也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或者孙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来说,孩子更有可能继续和爷爷奶奶或者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决定子女的监护权应给予男子(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或妇女(与祖母生活在一起)
4.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根据十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取决于他们更愿意与哪一方共同生活,监护权将决定给哪一方。
3.子女抚养权确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或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均可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对于此类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双方父母都同意改变,还是会尊重自己的选择,改变孩子的抚养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以准予变更。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深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4.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不得拒绝探望,除非有损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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