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婚外情事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深圳权威离婚律师带您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介绍
2017年,女性廖某和男性于某相识并在网上聊天,当时两人都已结婚。在2019年5月,廖某与于某发展了非法情人关系。7月16日,廖某与姚某离婚。
自2018年8月起,于某、廖某开始在聊天中讨论其与凤某离婚的问题。其后,廖某要到于某妻子凤某的联系方式,将自己与于某的亲密照片发给凤某,并讽刺凤某“自己老公也管不好”,多次吵架。
在2019年9月30日的压力下,于某想与廖某断绝关系。10月1日凌晨3时许,廖某发了一条短信给于某,内容是“我先去”“下辈子还有缘还可以,我选择不认识你”,于某没有回复。4时,廖某向于某发视频聊天请求,于某不接受。
接着,廖某驾车来到于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蚕茧站门口,大声叫喊,并在车里喝下自己带来的农药“比利时敌草快”。
于某在楼上房间里听到大喊后,来到廖某身旁,看见廖某在拿着农药瓶后,怀疑廖某已服食农药,并与凤某开车将廖某送到医院抢救,并赔偿医疗费1000元。
当天,于某通知廖某妹妹到医院,并给付医疗费2000元。10月2号廖某死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廖某去世后,2019年,廖某的四位亲属将于某、凤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39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系有妇之夫,但与廖某有婚外情,廖某明知自己与凤某为合法夫妻,但有一对情人关系,且两人的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此案的悲剧原因在于廖某与于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情,廖某作为一名成年公民,对其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而非维持不当的关系,就是某一人对其态度变得冷淡,不仅没有停顿,反而继续纠缠,于是仓促结束生命,对自己的死亡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为体现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过错者的处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于某对廖某死亡负有10%的责任。因四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凤某对廖某构成侵权,与廖某死亡后果有法律因果关系,故四原告要求凤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宜州区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某不服判决,以“因廖某死亡,对他无任何过错,也不能以合理注意预见事件的发生为理由进行上诉。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廖某在与廖某的不正当关系后,与其丈夫离婚,在二人聊天记录中,于某也曾向廖某表示要与其离婚,但最终却选择了与廖某分手,廖某随后选择与廖某分手。于某前期提出的离婚行为,应当是引起廖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即,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判决廖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事实。
初审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深圳权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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