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理了妻子婚内出轨生子的案件,丈夫向法院起诉赔偿。
案件情况
2017年王和刘登记结婚。
2018年怀孕期间,刘某和案外男子张某到酒店开房时,被王某遇到。张某伤害了王某。经鉴定,王某两处伤害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另一处伤害构成10级伤残。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2019年刘生了一个男孩,和王一起抚养了他三个月。经鉴定,王被排除为男孩的生物父亲。
判决结果
王起诉法院要求与刘离婚。刘支付了欺诈性抚养费,并赔偿了他的精神损害。刘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欺诈性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王提出离婚,刘同意离婚,表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应允许双方离婚。这对夫妇应该互相忠诚和尊重。刘是一对夫妇,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基本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分娩,张伤害了王,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的人格尊严,也使王遭受了人身伤害。
王在抚养非亲生子女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他得知自己抚养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他的自尊心必然会严重受挫,社会评价也会降低。
因此,王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结合王的损害程度、刘的过错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命令刘赔偿王的精神损害5万元。王主张的欺诈赡养费,根据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责令刘支付王三个月的欺诈赡养费1800元。
刘拒绝接受上述判决,并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破裂是允许离婚的法律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王和刘同意离婚,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应该允许离婚。
对于刘出生的男孩,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出生的子女。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刘故意隐瞒男孩不是王出生的事实,使王误以为男孩是自己的孩子,双方构成了欺诈性的赡养关系。王要求退还赡养费,刘应该退还。但理论上,对赡养费返还的基础有四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行为无效,认为妇女故意隐瞒子女是与他人通奸的事实,导致男性欺骗违背其真实意图,子女作为子女抚养,根据有关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男性有权要求退还赡养费;
第二,无理由管理理论认为,男子无法律义务抚养非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无理由管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第三,不当得利理论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无赡养义务的人支付的赡养费属于不当得利。生父和生母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无赡养义务的人;
第四,侵权损害赔偿表明,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的配偶相信子女为子女提供赡养费,侵犯不能确定赡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该互相忠诚和尊重。刘违反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与他人生了孩子。重大过错不仅损害了王的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权利,也损害了王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作为无过错方,王要求刘赔偿他的精神损害并给予支持。
虽然刘有过错,但孩子本身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或歧视。深圳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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