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期间有过错行为,并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以突出法律的公平和道德力量。
案件情况
原告蔡和被告葛于2007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4年12月,被告葛起诉离婚。后来,由于被告葛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他被撤销了诉讼。2015年8月,被告葛起诉离婚,被判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9月,被告葛再次起诉离婚,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3月15日,被告葛与第三方杨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5日生下一名女子。原告蔡认为,被告葛在婚姻期间与第三方杨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起诉离婚,给原告蔡及其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因此,起诉要求法院下令:1。被告和第三方向原告道歉;2.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当地报纸上明确承担。
裁决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葛应当向原告蔡作出书面道歉(道歉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2。被告葛应当赔偿原告蔡的精神损害1万元;3。驳回原告蔡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争议
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弃家庭成员。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上述四种情况,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中,违反诚的义务,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其怀孕,存在过错,因此放松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参照同居情况,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仅要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还要有这种过错造成的离婚。当事人离婚时不知道对方有这些过错,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我们知道对方有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过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依法支持。
深圳好的离婚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条的实施一度成为司法界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对于无过错方如何确认配偶与他人同居存在诸多争议。作者认为,上述四种过错情况是世俗和道德的,因此当事人往往采取秘密、谨慎的态度,这给无过错方的检测和证据带来了现实困难,当事人往往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发现,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这些过错不支持损害赔偿的理由,是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其怀孕,并一直向原告隐瞒事实,导致原告的人格利益和精神损害,如果机械应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驳回原告的请求,违反法律给予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初衷,因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2)项的扩展解释,没有错。
由于本案涉及各方的个人隐私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因此应采取书面道歉。结合原告的损害程度,被告需要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此外,离婚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方向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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