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形:出轨一方将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法院可以要求企业归还。那么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我们共同管理财产的性质以及是否都无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制度能否追回?在涉及出轨婚外情的时候,哪些证据是有用的?
一、对配偶一方擅自捐赠的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有三种意见:
1. 全部有效。 只要赠与人的意思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法,赠与人就有效。
2、部分进行有效。夫妻关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以及夫妻的共同管理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我们自己的那部分企业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一个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国家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
3、全部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因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一方将财产交给第三人,尤其是关系不清的第三人,是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因配偶一方无权处分配偶双方共同财产,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企业共同管理财产能否追回,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向另一方捐赠的,视为无效。
夫妻关系双方在处理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上的权利是一个平等的,因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管理财产的,任何企业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信息处理能力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方式需要通过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例如,脱轨者无偿捐赠财产“小三”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配偶也不知道,“小三”受赠人无偿获得财产,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求,只要无辜配偶不认可不忠方的捐赠行为, 该行为侵犯了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无辜一方的利益,无效,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财产。
相关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其含义如下: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而处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任何企业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外情应该搜集哪些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俄然被曝光,一方无法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暗示改过,这是婚外情的关头证据;
二是嫖娼事情等,平日情况下会有警方参与,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元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偶然会对其生存风格题目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两边交游的手札、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灌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揭示列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用正当的体式格局获得,否则将无奈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婚外恋的取证具有一次性,如若打草惊蛇,取证的成本和困难将增加。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表示因为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用比较隐私,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致使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证据的巧妙获取,能给胜利办理离婚案件、缓解受伤害一方的心理压力具有巨大的作用。
女方出轨,还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