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婚姻法律以外,与婚姻有关的问题。这就是婚外情与离婚的内在逻辑关系。这是因为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会感觉到:一种逻辑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对案件审理、甚至对立法都有残渣移默化的影响。
早在很久以前,社会就形成了一种逻辑认识,即男方有外遇,所以才会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罪魁祸首是“小事”的出现,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甚至导致离婚的严重后果。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经过本律师对曾有过的上千个离婚案例的分析,发现这是不可能的。外遇与离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社会把婚姻破釜沉舟的责任都归咎于“小三”的观念恐怕与当年的“小三”现象挑战了社会传统观念,然后又认为应该用妖魔化“小三”的手段加以遏制的宣传政策有一个梳理案例,本律师发现:每十起离婚案件中,男方有外遇的次数不超过四次,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未必能被对方发现并提及。而且四个中真正因为“小三”导致离婚的就更少了。
更有甚者:夫妻之间原本感情不和,这种感情不和到一定程度后,感情达到一定程度后,又以定明重见为题,以秋得情原为题,来看这个问题:男方有外遇在离家件中所占比例不高,而对上述事实,由于男方为求小利,本婚姻律师不愿再举出更多例证。这里,仅举出一例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例,即男女多年结婚。因为男方对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夫麦感情不和,进而分居。分手时,男方有了外遇。女方对这件事一直不知情。因为男方担心这件事会在诉讼中给他带来负面影响,所以私下告诉了本律师。对于这一点,本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就在了,男方是否有外遇对女方来说在感情上应该无所谓。于是,双方维持了五年的婚姻被法庭宣布为无效,而女方却一直不知道男方的婚外情。
显然,在这种典型的婚外情情况下,便无法说“小三”导致了离婚。在婚姻关系终结的过程中,“小三”的角色最多是个角色。即使没有“小三”,我想这对夫麦的婚姻还是很难维系下去,因为维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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