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29日早上,被告人彭某鸳在××区商业广场畅想KTVlll包间内自愿与酒吧服务员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彭某鸳丈夫觉得彭某鸳形迹可疑便质问发生什么事情,被告人彭某鸳向其丈夫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强奸。被告人彭某鸳丈夫于2020年6月30日13时许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随后被告人彭某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在民警询问过程中继续谎称自己被李某某强奸。2020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决定对6.30荣华锦园商业广场畅想KTV强奸案立案侦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一部刑诉(202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鸳犯诬告陷害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鸳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彭某鸳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彭某鸳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彭某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损害结果、供述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深圳龙岗区刑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