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张结婚了。他们都再婚了。陈与其前妻、原告1号和原告2号生下一男一女。张某与其前夫有两个儿子,一个是被告1号,一个是被告2号。2号被告与陈建立了继子女关系。陈于2016年去世,张于2018年去世。1993年,陈和张获得303套住房,该住房以陈的名义登记注册。原告一号和原告二号现在起诉303房的法律分割,被告正在协助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接下来就由福田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前夫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庭审中,被告二提交了的遗嘱代理书,其主要内容为303房为与张的共同财产。其死后,上述财产份额由其继子被告2继承,他人无权干涉。遗嘱人签名为“陈某”。执笔人为胡,见证人为赵、魏。原告不认可遗嘱上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根据我院委托长城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遗嘱底部“遗嘱人”处“陈某”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陈某”的签名笔迹并非同一人所写。被告1号和被告2号质疑专家意见,在长城专家意见对被告的反对作出回应后,被告1号和被告2号申请遗嘱中的代理人和证人出庭。这位姓赵的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说陈已经奄奄一息,神志不清。他去的时候,遗嘱已经写好了。他没有亲眼看见陈谋在上面签名,也没有听见陈谋说什么。证人魏某出现在法庭上说自己耳朵不清楚胡跟老人聊了什么,不清楚老人说了什么,只见胡读了遗嘱,没听到什么内容,只见胡动了动嘴。
2、第二被告称,陈某生前曾代书立遗嘱,第二原告不认可遗嘱上陈某签名的真实性。经我院委托长城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遗嘱下方“遗嘱人”处“陈某”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陈某”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法院认为,双方证人均未听到陈某对遗嘱内容的表述,不符合遗嘱的见证程序。长城鉴定所对两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应。法院认为,两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缺乏证据支持,长城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在继承纠纷中,原则上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于二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其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陈某的遗产。
3、303号房屋由原告1、原告2、被告1、被告2继承,具体份额为:原告1持有八分之一份额,原告2持有八分之一份额, 被告1和被告2合计占全部股份的四分之三(不足八分之一由被告2单独拥有,其余八分之一由被告1和被告2共享),原告的其他索赔被驳回。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署。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在遗嘱上签字认定遗嘱人的身份。但由于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而比较样本的生前留存不足或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等原因,导致一些身份认定难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足够的样本来验证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结论是遗嘱上的签名和样本上的签名不是由同一个人写的。遗嘱不是立遗嘱人写的,应当视为无效。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就是福田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前夫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福田婚姻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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