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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解析离婚案件起诉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时间:2022-12-16 14:3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探望权

  由于离婚案件引发的法律纠纷一般都是围绕着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或者是因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不去探望孩子,或者是由于父母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一方以各种理由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那么,离婚不让探望孩子法院怎么判?深圳婚姻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进行如下解答:

深圳婚姻律师解析离婚案件起诉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如果在离婚时有商定,判决书里确认了,依据判决书的肯定行使探望权。假如对方不帮忙,能够起诉到法院强迫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深圳婚姻律师解析离婚案件起诉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有哪些呢?

  探望权的行使能够由当事人商议,商议的内容可作为和谈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抉择才能的应听取子女的看法,法院有权对商议内容加以检察。对人民法院曾经作出的未触及子女探望权的见效判决,当事人能够依法另行独自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力,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谢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间接见面,短时间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来往,如互通手机、互通德律风、赠予礼品、互换照片等。归纳综合起来探望体式格局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勾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许指定的地址进行探望。勾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候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商定或法院剖断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定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关于子女而言,岁数是一个首要的考虑要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才能,假如合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关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寓居地址、事情性质、身材和精神的康健状态(有没有污染性疾病等)、个人人格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深圳婚姻律师解析离婚案件起诉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孩子在父母分开后仍然能够享受到家庭完整的爱,希望离婚父母都不要因为个人的原因阻止另外一方行使探视权。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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