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后,一方父母有赠与给子女夫妻财产的,若没有单独说明那么就视为对子女夫妻共同的赠与,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就可以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情况下是均等的分割。但要是明确说明只赠与给一方,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能要求进行分割。详细内容请跟随深圳离婚律师一起了解。
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时,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置房产,但未办理产权变换登记手续的,或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领取首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即这部分房产只对子女享有一笔份额)的,视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均无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之意思表示的除外。
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别人,假如不能肯定其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的,赠与人应负担侵害补偿义务。所以在签订协议以前应当当真浏览婚前财产协议。因为婚前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婚后房产权利的行使,应明确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界限,以避免后续家庭纠纷带来的麻烦。在没有离婚条款约束之下,财产约定与房产分割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如双方没有杀青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明确,而且夫妻二人关于房产的归属没有同等看法的,法院应该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该离婚财产分割中,一般是要根据房产的归属情况进行分割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提出要求抚育子女或者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人费用
(二)对婚姻不忠诚的。
离婚时,这一方对婚姻关系不忠的一方,在离婚时有可能会失掉另外一个人的赞助。”离婚时双方就房产如何分割进行一番协商是必须要做的,但协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和方法,离婚时应当保留该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解释,给对方以基本的公平。
需求注意的是,因为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假如触及债权的话,那么双方需求经由过程法令方式解决纠纷,这种债权属于一般债务,离婚后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对其进行处理并判决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根据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确定该房屋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出资购房的话,则更要注意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房产归属问题。而对此类纠纷所产生的房产归属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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