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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律师谈论婚姻与无效

时间:2021-08-23 12:15 点击: 关键词:婚姻法令,伪证法,亲缘关系

  根据 Hyde v Hyde (1866) LR 1 PD 130 案中的彭赞斯勋爵,关于摩门教婚姻的有效性,婚姻可以被定义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自愿终生结合,排除所有其他人”。今天仍然如此,因为婚姻必须是自愿的、异性恋的和一夫一妻制的,虽然它不再是终生必须的,但法律并不承认任何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有效的婚姻。婚姻与任何其他合同不同,其条款由国家而非当事人自己规定,当事人自己也不能同意终止。

 

福田律师谈论婚姻与无效
 

  谈一谈订婚是很方便的,在某些社会,订婚几乎和婚姻本身一样庄严,承担着几乎与婚姻本身一样多的责任。这在英格兰通常不是这样,在那里订婚只不过是两方之间的协议,他们将在未来某个(通常是未指定的)日期结婚。此类协议以前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解除约定可能导致“违反承诺”的诉讼,但 1970 年《法律改革(杂项条款)法》第 1 条终止了此类诉讼通过声明结婚协议不是可执行的合同。
 

  同一法案澄清了与订婚夫妇有关的财产法的某些方面。根据第 3(1) 条,一方给另一方的礼物可能受到(明示或暗示的)条件的约束,即如果婚姻不继续则返还;如果是这样,则无论哪一方终止聘用,该条件均适用。然而,根据第 3(2) 条,有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订婚戒指不附带此类条件。来自第三方的订婚礼物是属于这对夫妇的一方还是双方是捐赠者的意图问题,尽管捐赠者与其中一方的距离比与另一方的距离要近得多,这可能是有用的证据。
 

  第 2 节涉及订婚夫妇在他们可能共同购买或工作的财产中的受益利益,允许法院确定此类利益,就好像这对夫妇已经结婚一样。然而,本节的范围非常有限:它仅涵盖根据普通信托法产生利益的情况,并没有赋予法院在婚姻案件中拥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

 

  结婚能力

  为了缔结有效的婚姻,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且必须遵守某些手续:任一方面的失败都会导致婚姻无效。当且仅当双方有能力结婚时不在禁止的关系范围内,16岁以上,还没有结婚,并且分别是男的和女的。
 

  以前禁止的度数有两种: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度数和有婚姻关系的近亲度数。根据教会法(现代婚姻法的大部分来源),任何一种关系都是婚姻的障碍:由于男人和他的妻子通过婚姻圣事“成为一体”,因此-law 就像亲生姐妹一样近亲。现代民法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对亲缘关系婚姻的禁令,尽管有一些限制(如下),即双方通过婚姻建立关系的前伴侣仍然健在。
 

  血亲的程度旨在阻止乱伦,乱伦被视为(毫无理由)显着增加遗传传播疾病的风险,并且(可能是正确的)往往会扰乱正常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儿童的适当教养。被禁止的学位在 1949 年婚姻法第 1 条和第 1 条中定义,并由 1986 年婚姻(禁止关系等级)法和其他立法修订。男子不得与母亲或养母、女儿或养女、祖母、孙女、姐姐或同父异母的姐姐、同父异母的姑姑、同父异母的侄女结婚;同样,妇女不得与她的父亲或养父、她的儿子或养子、她的祖父、她的孙子、她的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她的叔叔或她的侄子有血缘关系。
 

  男人不得与继女、继母、继祖母或继孙女结婚,女人不得与其继子、继父、继祖父或继孙女结婚,除非双方均年满 21 岁且超过 21 岁18 岁之前的任何时候都不是“家庭的孩子”。
 

  男人不得娶岳母、儿媳,女人不得娶岳父、女婿,除非前任伴侣均已去世。根据 1956 年《性犯罪法》第 10-11 条,男性与他知道是他的女儿、女儿、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姐妹)或母亲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或为了年满 16 岁的妇女与她知道是她的祖父、父亲、兄弟(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或儿子的男人自愿性交。请注意,对于刑事犯罪而言,了解这种关系是必要的,但无论任何一方是否知情,在被禁止的程度(范围相当广泛)内的婚姻都是无效的。

 

  1949 年婚姻法令第 2 条

  任何一方未满十六岁的人之间举行的婚姻无效。

  该部分明确且毫不妥协:无论任何一方是否了解自己或另一方的年龄,婚姻均无效。这可能会对出生在不发达国家或其他环境中的人造成严重影响,以至于他们不确定自己的年龄。如果证明(也许几年后)这样的人在结婚时未满 16 岁,尽管错误地认为自己已超过该年龄,则婚姻自始无效。(在 1929 年之前没有最低年龄,但双方必须有能力完成婚姻:这种能力被假定为男性 14 岁,女性 12 岁,但即使低于该年龄也可以通过适当的证据证明。
 

  如果一个人年满 16 岁但未满 18 岁,并且之前没有结过婚,1949 年法令第 3(1) 条要求他的父母或其他对他负有父母责任的人同意他的婚姻。如果父母和c 不在或无法给予同意,或根据法院的命令,则主管注册官可以免除此要求,并且法院有权推翻甚至彻底拒绝。此类人在阅读禁令时公开反对会使禁令无效,并且根据第 25(c) 条,如果任何一方知道这一点,则基于禁令的任何后续婚姻均无效。
 

  根据第 28(1)(c) 条,如果某人将根据登记员的证书结婚,则必须郑重声明已获得任何必要的同意;根据 1911 年《伪证法》第 3 条,作出虚假声明属于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民事婚姻显然是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的,则 1949 年《婚姻法》第 48(1)(b)条规定在涉及婚姻有效性的任何诉讼中,不得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未获得任何必要的同意。
 

  如果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与其他人合法结婚,无论他们是否知道,根据 1973 年《婚姻诉讼法》第 11(b) 条,婚姻无效。再次结婚的已婚人士也犯下1861 年《侵害人身罪法》第 57 条规定的重婚罪;如果他的前伴侣已经失踪七年,在此期间他没有理由相信她还活着,他有很好的辩护,但这并不能证明第二次婚姻的有效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73 年法令第 19 条允许一个人根据配偶的推定死亡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的法令,前提是这种推定有合理的理由。   深圳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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