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总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对婚姻家庭发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
第1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夫妻自由、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男女平等。
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允许用婚姻来讨债。
禁止重婚。
没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同居。
反对家庭暴力。家人之间不得虐待、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要树立良好家风,提倡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妇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照顾;家庭成员应尊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领养应以最有利于被领养者的原则为指导,保障被领养者及领养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夫妻、父母、孩子、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外孙子女为近亲。
夫妻、双亲、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为家庭成员。 深圳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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