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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新洲律师夫妻解答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1-11-19 15:19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新洲律师,忠诚协议,深圳福田婚姻律师事务

  配偶忠诚度协议,是指由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了提醒双方避免不忠诚,订立的书面协议,常常在协议中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将赔偿给对方,或者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近几年来,夫妻间“忠诚协议”的缔结日益普遍,司法实践对“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放,从最初的一开始,人们就认为“忠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将忠诚度转换为“忠诚度协议也是一种契约,如果没有无效的理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怎样签订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呢?“什么东西是由忠诚协议所规定的,不产生所期望的法律效果?接下来我们结合实际案例,从裁判实务的角度谈谈“忠诚协议”的那些事。

  案件一:(2019)川01民终1078号。

  5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了《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如一方通过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一种方式显示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同居.重婚等行为),或者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等,过失一方的全部婚前财产,以及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自愿给予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从协议签署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均按该约定的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2栋单元XX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男方婚前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自愿性地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初审法院认定,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
 

福田区新洲律师夫妻解答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王某、杨某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订立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被胁迫.被欺骗.显示公正等情况,合法有效,初审法院予以确认。

  《有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故应按上述协议承担“婚前财产和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

  案件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

  张某.段某原为夫妻关系。原审.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9月16日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年×月×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9日,段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协议,其中一份写有“协议”的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如果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行为,本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即生效,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担保人:段某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

  2016年八月二十九日,李某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并在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方离婚。判决认定,2016年10月23日李某提出离婚诉讼,并于2016年10月23日与其他妇女一起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开房,有违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存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段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在李某以上述两项判决为依据,均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初审法院认定,李某和段某原为夫妻关系,本来应该彼此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酒店与其他女子开房过夜,虽然在双方感情已经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当给付李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李某提出的赔偿数额是30万元,结合双方感情状况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适当补助20000元。辩称出具协议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李某逼着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被采纳。

  从上面的典型事例可以归纳出主流的裁判观点:

  1.关于"忠诚协定"的有效性。

  对于自己的身体,公民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个人自由。婚姻忠诚度协议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自愿对自身性自由进行限制与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原则及公序良俗。《婚姻家庭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虽非权利义务规范,但却是一种主张规范,并不妨碍夫妻双方在自愿的民事约定中将这一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如果缔约程序中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如果忠诚协议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过于严格的财产责任,如约定欺骗方承担巨额赔偿,或约定欺骗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适当参考但不完全按照协议判决。

  3.关于忠诚协议中离婚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忠诚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与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协议属于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这一条款只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在离婚成为既成事实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抚养子女,监护义务与忠诚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探视子女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问题,但仍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做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或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在《忠诚协议》中,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身权利、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

  我们建议:

  1.签署忠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离婚、放弃对子女的监护权、不探视子女等。即使这样的协议成立,也是无效的,不能达到签署协议的目的。

  2.不要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人施加极其严格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如果一开始胃口太大,很容易导致损失太多。

  3.离婚协议条款不得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对方反悔的可能性,法律支持这种反悔。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自愿遵守以下财产协议:……这样,就转化为夫妻财产协议,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夫妻之间出现了大量的忠诚协议,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使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有效的忠诚协议不能用几句话来概括,法律专业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否则,无过错方本应占据主导地位,持有部分甚至全部条款无效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得到不予支持的结果,就太尴尬和遗憾了。   
深圳福田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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