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的,可以在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律规定,不允许离婚的判决生效后,法院不接受六个以内再次起诉离婚的判决。因此,六个多月后,法院再次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依法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除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定外,通知原告申请再审;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予受理;
(7)原告在六个月内、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
(五)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以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为判决依据,但应当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未离开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重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坪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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