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结婚以后如果育有子女,当离婚时孩子如果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就会归属到其中一方。那么,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坪山区离婚律师为你进行实例解答:
张某某是聊城人,与妻子王某(淄博人)结婚后在聊城生活,婚后生下一子。
2014年,张某某与王某因感情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离婚财产协议进行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某抚养,无需王某付抚养成本费用。
王离婚后回到淄博。经过五年的辛苦工作,她认为离婚后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孩子在平日要由爷爷奶奶照顾,但孩子的祖父母年纪大了,受教育程度不高,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影响很大,比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更适合抚养儿子。法院被要求决定孩子由王抚养。并要求张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2018年春节寒假期间,王带着孩子,现在和王一起住在淄博。
法院认为,该案是关于改变育儿关系的争议。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结果一致的真实意思可以表示,是一种环境民事相关法律问题行为,对双方都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约束力,双方企业都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我们自己对于一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问题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工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充分发展考虑了各方面工作情况及儿子的实际学习生活质量状况,自愿作出了妻子张某随被告张某某学生共同提高生活的选择,事实上对于孩子自原被告离婚后也一直随被告共同社会生活。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教育环境问题并未发生一些实质性的变化,随意通过改变自己孩子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孩子我们今后的生活有诸多不利。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并且能够依法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之一是监护权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变更其儿子张某的监护权关系。
《高法抚养教育问题提出意见》第16条:一方可以要求设计变更子女抚养一个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或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住,并有能力抚养的;
4、变更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通过这个案例,想必您也对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的事情有了一个实际的了解。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坪山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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