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有些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个人,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拿签订合同来说,法人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以加盖公司公章作为签署合同的意思表达。有时候,为了确保严谨,还会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公章旁边签字,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是必备条件,多数时候,都是以加盖公章为准,那么,问题来了,若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呢?接下来就由坪山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人,乙公司是承租人。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答复,乙公司没有盖章,只有法定代表人 丙的签名。在 乙公司没有缴付租金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乙公司及 丙公司。乙公司认为 丙公司未经公司授权签订了租赁合同,乙公司在没有公司印章的情况下不承担付款责任。丙辩称,这是一种官方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该案应由乙公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2、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时,法人对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加盖公章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例外管理情况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组织的负责人可以超越自己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一个或者我们应当能够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社会行为提供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公司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结构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明确知道了解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有中国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之间没有形成约束力。
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如甲方为善意对方,丙方以乙方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是乙方的行为,租赁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例外情况是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职权而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盖章,该合同对法人不具有拘束力。总之,在一方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对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即代表法人的行为,对该公司具有拘束力。以上就是坪山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坪山婚姻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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