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遗产管理人能否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发起或参与民事诉讼? 公民能否作为管理者独立参与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也不明确,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法律适用,职责性质,其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独立的诉讼地位。目前,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为代理说、信托受托人说、固有权说。代理说又分为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继承人代理说、遗产作为代理说。接下来就由坪山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认为,遗产执行人是由被继承人设立遗嘱而产生的,此时文化遗产管理人与遗产执行人重合,其行使企业管理世界遗产的权利是一种基于遗嘱的指定,而非人民法院的选任。遗产管理人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委托而从事建筑遗产旅游管理等行为,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自己看作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继承人的代理人说”认为,遗产管理人是以一个继承人的代理人通过身份来管理思想遗产。“遗产发展代理说”主张自然遗产管理人是遗产的代理人,将遗产视为公司法人。
2、这三种理论学说都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之处。其一,民法上的代理服务行为方式是以被代理人的委托为基础,即代理市场行为模式是以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不同人格权为社会基础的,而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其人格权自动学习丧失。如果我们仍然将遗产管理人当作被继承人的代理人,就意味着中国承认死者是否具有一般人格权。其二,遗产管理人风险管理方面遗产的本质目的是能够维护国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用户权益,而非仅仅是继承人的利益。“继承人代理人说”将遗产管理人看作是继承人的代理人,这在很大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环境保护利用债权人要求以及受遗赠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其三,遗产在我国并不被人们视为法人,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作用地位。因此,“代理人说”不适合目前我国。
3、信托关系是立遗嘱的行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遗嘱人死亡后,受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或者管理遗产。 这一观点大多被普通法系国家采纳。 信托关系不符合我国国情,信托关系中的财产一旦建立起有效的信托关系,该财产即成为独立财产,死者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将被消灭。 依我看,除非以信托形式正式成立,否则遗产不是独立财产。 遗产强调的是死者与继承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是在死者死后被分割为继承人之前的暂时财产状态。
设立财产信托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为特定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 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管理人的目的是保护遗产,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后,管理员的任务完成。 因此,“信托关系”理论不适用于我国物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以上就是坪山区离婚律师为您讲解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坪山区离婚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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