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分居造成的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贾某是某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是某公司普通员工。两人于198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一直未生育。从北京一所重点大学毕业的贾某,一直苦于自己的志向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于2000年辞掉了政府工作,下海经商,与大学同学合伙创办了一家外贸公司。两、三年打拼,生意红火,拥有两家分公司,家产颇丰。逐渐以生意繁忙为名,贾某外出不归。长久以来,妻子郑某产生了怀疑,经查,贾某与其公司一名王姓服务人员往来密切,共同出入各种场合,成双成对。郑某回到家中质问贾某,贾某竟坦然承认,经亲戚劝告,也不再后悔。这对夫妇经常因此发生争吵,感情急剧恶化。
2005年2月贾某干脆从家里搬出与李某住在一起。郑某心灰意冷,2008年5月6日,郑某以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贾某离婚,并同时要求贾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贾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赔偿损失有异议。
坪山婚姻律师解读离婚时可以请求离婚赔偿吗" src="/uploads/diyimg/nazdriivrjn74ry6yu1hjrau3ms97r.jpg" title="坪山婚姻律师解读离婚时可以请求离婚赔偿吗" />
请问,郑某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吗? 下面坪山婚姻律师姜带您一起来了解。
本案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 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状态。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贾某从家里搬出与李某住在一起,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且张某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郑某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贾某给予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郑某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宗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家庭暴力中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 坪山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如何防范家 |
坪山婚姻律师说法:合同上仅有法 | 坪山婚姻律师以案说法:带子再嫁 |
婚后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 | 彩礼和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