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下面由深圳婚姻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因配偶关系侵害另一方的权利,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中国家庭社会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取证难吗?
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发展提出离婚损害国家赔偿的案件进行数量虽多,但获赔率极低,从起诉情况看,主要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因家庭网络暴力行为导致离婚且要求企业赔偿,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赔偿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可以支持。另一类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不正当两性之间关系、重婚而导致离婚的,目前黎川法院仅判决了1件给予一定损害赔偿。这不仅有一个法律法规对此我们规定过于严格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相关研究证据信息收集数据十分严重困难,法院已经无法认定。本文主要将从证据角度分析阐述离婚损害赔偿获赔难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在取证难方面需要具有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离婚案件本身的私密性使得受害方在诉讼中很难获得证据。如前所述,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他们的私密性很强,外人很难知道,给举证带来很大困难。
(2)受害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问题意识淡薄。很多受害方当事人在发展受到严重侵害之后,并不会想到去收集和固定资产相关研究证据,以致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常常因无法向法庭可以提供一个有效的证据而招致败诉。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若受到伤害,受害方往往我们很难直接决定他们是否通过收集数据证据:若收集被侵害的证据,则有进一步恶化夫妻之间关系之虞,以至于会一发不可收拾;若不收集、保存管理相关证据,等到最终忍无可忍而提起诉讼时,距离损害社会发生之时已有一段学习时间间隔,此时本来清晰的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已经开始变得更加模糊不清,或者本应固定的证据因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固定而可能永远都是无法取得,而出现求助无门的现象。
(3)证据拥有相对于单一性、间接性的缺陷。
民诉法规定证据有七种方式,审讯实践中离婚侵害补偿案件当事人所能供应的多为当事人的陈说以及证人证言和无限的书证(在个体案件中另有鉴定论断)。就书证而言,除非有错误的配头造成受益方配头的财物的丧失或身体上的损伤,否则诉讼中书证是比较少见的,事实上,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即使受害方有损伤,多半也不会申请伤情鉴定,因此该类证据非常少见。
在离婚侵害补偿诉讼中最常常的被运用是证人证言,然而因为离婚侵害行动的隐蔽性以及外界参与的艰苦性,使得即使是轻易获得的证人证言都人造地存在某种证实力方面的缺点。比方证人往往是与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亲热瓜葛或是支属瓜葛的人。让此类证人在法庭上支撑一方,而做出对此外一方晦气的证言,从豪情上来说是很难令其接受的。就算证人克服感情障碍而做出了对一方有利的证言,那么该证言在证明力上来说也是不充分的。当然,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这些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必须组成严密的证据链环体系才可证明案件事实。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离婚案件损害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深圳婚姻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深圳婚姻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如何判定事实婚姻——深圳婚姻律 | 深圳婚姻律师的彩虹桥:父母的指 |
婚姻法与传统文化:一场跨越时空 | 当“超人”父母变成“老人”:深 |
婚姻中的财富平衡:深圳婚姻律师 | 法律指南:深圳婚姻律师探讨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