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子再婚后又起诉与前妻离婚
一九八三年,小王(男)与小华(女)在广州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一九八七年小王与小华移民到英国。今年四月,小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小华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在法庭依法将诉讼材料寄至小华的户籍所在地后,小华家属表示,他身在国外,无法出庭应诉和答辩,并表示会将案件的审理情况告知小华。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小王与小华离婚,分割2009年小华所购房产、售房款等价值两千万的财产。了解到法庭已经作出判决,小华办理了有关的委托手续,律师收到判决。
此后,小华因拒不接受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并在二审程序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典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最新证据,2001年10月,英国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决,解除小王与小华的婚姻关系;2013年,小华与小梁结婚;2016年,小王和小张在英国结婚。第一次审理时,小王没有如实告诉法院上述事实。
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没有对主要事实进行审查,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再审中,法院认定小王对法院隐瞒了案件的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决定依法罚款10万元。
小王不同意,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驳回小王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妨碍法院审理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越秀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林指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这一案件中,小王违反诚信原则,隐瞒小华2001年在英国离婚的事实,双方分别登记为外地人。得知自己与小华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后,仍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分割夫妻财产,造成法院漏案的主要事实,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所以小王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罚金的。
希望公众在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中坚持诚信原则,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利用法律漏洞,最终的结果就是偷鸡不烂饭。与此同时,作为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也应该积极回应抗辩,如实、全面地反映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解析:同居关系 |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告诉你:离婚诉 |
离婚诉讼中的开庭程序:深圳离婚 | 深圳离婚诉讼律师解析:起诉离婚 |
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指南:深圳离婚 |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离婚诉讼费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