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婆媳矛盾太深
本来,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7月2日,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两人因琐碎的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控诉称,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偏激,双方经常吵架,吵闹时被告常打原告,被告与原告父母及姊妹之间矛盾较深,不往来,因双方感情长期不和,致使原告发生感情转移,且原,被告离婚已有四年,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因原告念及子女,一直忍让,由于两个孩子已经成年,原告对这件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苏某某不能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经法院审理,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应在十九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尽管原定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若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另外,根据最初的判决,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等诉讼请求,我们不支持。
辩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很多家庭都要面对一个婆媳关系很差的局面。身为夹心丈夫的丈夫,要主动去调解,不要因为妻子无法与自己父母和睦,就提出离婚。仲裁庭在裁决双方离婚时,应以双方感情破裂为准,不涉及男女家庭。
深圳离婚律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的;
4.由于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包括在内
1.一方因法律禁止结婚而生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有性生活,并且难以治愈。
2.婚前不懂得,结婚太匆忙,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无法治愈,或在婚前得知对方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得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弄虚作假结婚,骗取《结婚证》者。
5.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不住在一起,不可能和解。
6.包办.买卖婚姻,即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虽已共处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3年以上分居,确无和解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过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的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性。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不良习性,不履行家庭责任,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相处。
11.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因违法行为而被判长期监禁,则严重损害夫妻感情。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明无误。
13.如果另一方受到虐待.遗弃,或者被另一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另一方的亲属,则教育没有改变,另一方不理解。
14.夫妻感情的确因其他原因而破裂。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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