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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方面律师讲男子博士毕业离婚老婆要家务补偿

时间:2022-03-10 16:45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方面律师,家务补偿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参加了2011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直到2016年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养育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服装、食品、住房、交通等所有家务。因此,谭女士提出了10万元的家务补偿要求。记者3月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谭女士的上诉。深圳离婚方面律师带你看看这个案例。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林先生说,他和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生了一个女儿。婚后,双方在房山区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破裂,不可能和解,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女儿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关系破裂,不可能和解,同意终止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参加了研究生入学考试,他用婚前积蓄和工资养育了女儿,承担了家庭的日常开支,并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如衣食住行。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和博士学位,并支持他的财产和人力资源。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补偿。谭女士说:因此,法院命令我抚养女儿,林先生每月支付赡养费;共同购买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经审理,法院发现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从2011年到2016年,林先生就读于在职研究生和博士学位。这对夫妇目前已经分居,他们的女儿和谭女士住在一起。双方的工资收入约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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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向女方支付劳动补偿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裁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确认。

 

  至于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女儿还年轻,在日常生活中主要由谭女士照顾。现在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了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的现有价值、夫妻关系的存在和偿还贷款的金额,根据林先生在北京以外的工作场所,同时从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角度来看,法院认定房屋属于谭女士,谭女士支付了林先生30多万元的房屋折扣。15万元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至于谭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结婚期间大部分时间都在完成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抚养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和学习的更多义务。现在谭女士要求经济补偿10万元,这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决定允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18岁;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30多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林先生支付谭女士10万元。

 

  林先生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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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深造,离不开对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看不见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无形财产利益,如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业职称等。,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动支付较多的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和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劳动支付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对方支付的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花了大部分时间完成学业,提高自己,最终获得了职业发展。谭女士花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家庭劳动来照顾她的孩子和提供家庭生活保障。现在双方离婚,林先生应该支付谭女士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完成学业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林女士要求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法院支持。

 

  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和一方在婚姻期间学习和进一步学习,可以推断主张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由于家庭内部的隐私和特殊性,主张支付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支持。然而,《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深圳离婚方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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