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应推定为夫妻小我私家债权?婚姻法划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债务则由举债和个人偿还,另一方无需偿还。下面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以夫或妻一方之非凡技艺或特地办事及特定小我私家品德魅力作为标的的承揽、代理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应推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类合同的法律性子抉择其标的的特定性,此类合同中,自然人以其特有的技术性或非技术性办事作为举债的工具,如演员的演出合同、时装加工制造合同、手艺服务合同、个人演讲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该类合同以个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为举债目的,故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二、一方所举之债不请求按权力责任同等准绳举行平价或平价显失公平时举债一方又不行使撤销权的,应推定为举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夫或妻小我私家名义实行的无偿捐献、无偿或显失公道归还款物、无偿为别人保存或显失公道供应保管产生的债务,若以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则明显对另一方显失公平。同时,其举债也不能体现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夫或妻一方因损害别大家身财富权利所产生的债务。
因其性质和法律特性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商定由侵权和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四、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后因遗言或养活遗赠和谈而独自承继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纵然承继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执行该债权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五、夫或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义无偿为别人保障而产生的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有人觉得尽管无偿保障没有猎取间接好处,但有大概因政治权力等经济好处之外的优点而供应无偿保证,等于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本人认为,该无偿保证没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带来的非经济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应推定其为个人负债行为较妥。
六、夫或妻一方因违背刑事法律、行政法例或违抗社会私德而依法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如介入赌钱欠赌资而所发生的债权、因嫖娼被罚款发生的债权等。尽管有的违法行为动目标是为了谋财,但其违法犯法行动并未和配偶有共同的意图,其非法谋财的动机事先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该赔偿或支付责任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债务,都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深圳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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