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本文将介绍深圳地区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案例。深圳离婚诉讼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深圳地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离婚。但是,感情破裂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深圳地区,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声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查属实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约定离婚,且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生活在一起,但已无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即感情确已破裂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生活上有激烈的矛盾,或者经常发生争吵,或者情绪对立,或者对方行为已经给自己或者子女造成了严重伤害,即感情确已破裂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五)其他情形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规定为深圳地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基本标准,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深圳地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甲夫妻共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声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调查后发现,甲夫妻已经分居多年,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甲夫妻已经明显感情破裂,应予认定离婚。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三款。
案例二乙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声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调查后发现,乙夫妻已经分居多年,但是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依赖,甚至还有经济往来,乙夫妻的子女也尚未成年。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但是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保障,不予认定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一款。
案例三丙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矛盾,甚至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在离婚申请中,丙夫妻提供了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认定离婚。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四款。
以上案例为深圳地区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实际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如夫妻是否分居,是否存在经济依赖关系,是否有子女,是否经常发生争吵等等。
三、总结
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深圳市的婚姻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会结合夫妻的实际情况,如夫妻是否分居、是否存在经济依赖关系、是否有子女、是否经常发生争吵等等。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后,才能够得出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结论。
此外,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还需要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保障。如果离婚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有权拒绝认定离婚。因此,在申请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慎重考虑,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以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不良影响。
最后,深圳离婚诉讼律师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原因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都可以认定离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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