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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港澳台离婚以及美日澳等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提供离婚协议起草、海外房产分割、抚养权纠纷诉讼等,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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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看看深圳涉外婚姻律师的解答

时间:2022-10-24 09:14 点击: 关键词: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债权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消灭。 该周期为固定周期,不存在暂停、中断或延期。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接下来就由深圳涉外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撤销债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债权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看看深圳涉外婚姻律师的解答

  一、相关案例

  1、原告:周。 被告:顾牧(〈顾牧军之子)、顾牧军。 2011年3月6日至2012年2月17日,顾某部队先后向周的父亲借款38.04万元。 2012年4月24日,顾和妻子翟隽同意离婚。 在离婚协议第二条中,财产分割同意:1、房屋:上海房山区二层楼和庭院内所建房屋属于长子谷业主;2、其他财产:一辆捷达车属于长子谷业主。 2012年5月21日,翟某病逝,因顾某军未向周某波偿还上述欠款,周某波将顾某军起诉至法院。2017年6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下简称0610判决),判令顾某军偿还周某波借款38.04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0月31日,周某波去世。周某波之妻刘某、之女周某、之子周某强三人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一个继承发展协议,约定谷某军拖欠周某波的38.04万元进行借款由刘某一人继承,周某、周某强放弃对谷某军拖欠周某波的38.04万元的继承权。

  2、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我国民事或者调解书:确认0610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本金38.04万元及利息由刘某一人继承中国享有。0610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发出强制执行令(以下简称“0621令”):执行程序终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刘某将0610判决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周某,并通知谷某。 周先生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刘先生变更了周先生在0610判决和0621判决中的执行人。周某强在法院可以作出0621裁定书后调取了该案的执行企业档案管理材料,得知谷某军与其妻协议进行离婚时将财产信息全部或者赠与谷某。周某强于2019年3月5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判决提出撤销谷某军与翟某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中国上海市房山区某处存在价值5万元的二层结构楼房及院内研究所建建筑房屋及价值0.5万元的捷达作为汽车公司赠与给谷某的条款。

  二、财产分割

  上海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撤销顾某军与翟某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第二项约定:1。住房:位于上海市房山区某地的二层小楼及院内所建房屋均为长子顾某所有;2.其他财产:一辆捷达为长子顾某所有,一审宣判后,谷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经济第二部分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需要知道自己或者我们应当能够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通过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方式发生之日起5年内发展没有充分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我国法院查明的事实,谷某军与翟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及车辆赠与谷某的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在此后的5年内,作为谷某军的债权人的周某波并没有直接行使撤销权,依照上述这些法律制度规定,该撤销权研究已经达到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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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撤销权的性质和期限

  关于企业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工作性质,传统中国民法基本理论有三种不同学说。一为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自己形成权,它的效力问题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使债务人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法律环境行为(民法理论上可以称为诈害行为)的效力绝对不能消灭。二为请求权说。根据学生应该说,债权人撤销权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直接相关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权利,撤销仅为返还请求的前提,不否认诈害行为的效力。三为折中说,为目前发展我国教育理论界通说。根据我们应该说,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和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逃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是诈害行为方式相对减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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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庭审中,周某强提出谷某与其父母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故意损害他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审查。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不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周强是以债权撤销为由提起的诉讼。本案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如果周强认为顾某军与妻子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以上就是深圳涉外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撤销债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涉外婚姻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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