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婚姻关系中,夫妻在离婚时在不同国家之间移动或定居已成为常态。由此,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就变得十分复杂。对于夫妻在解除婚姻时均在国外的情况,应根据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和涉及国家的国内法律进行分割处理。本文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将以深圳为例,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
一、国际法律规定
对于夫妻在不同国家之间移动或定居的情况,国际私法中有一条基本规则,即“居所国法则”。根据此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依照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居所国法律进行处理。居所国是指夫妻离婚时双方的实际居住地,而非国籍或居民身份。
然而,该原则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限制和困难。首先,各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财产分割制度和标准也千差万别。其次,夫妻在居所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拥有财产,其分割处理也需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对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家的法律进行分析和适用。
1.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对跨国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公约规定,财产的分割应依据各国的法律进行处理。但该公约并未针对婚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996年《联合国国际私法统一法公约》(HCCH公约)明确了在跨境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无法选择适用法律,则应适用离婚时双方的居所国法律。该公约在国际婚姻财产分割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涉及国家的国内法律
每个国家的法律对于婚姻财产分割都有其特定规定,以下是深圳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婚姻家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离婚时双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离婚时夫妻名下的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深圳市婚姻家庭法院采用“等额分割”原则,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平均分配给夫妻双方。
夫妻个人财产的处理夫妻个人财产是指离婚时双方婚前或者婚姻期间个人获得的财产,应由个人所有。但是,如果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淆,需要通过财产分析来确定个人财产的归属。
二、案例分析
在具体案例中,夫妻在离婚时均在国外,但涉及到深圳的财产分割问题。该案例中,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夫妻双方均持有外籍身份,且没有在深圳设立合法居住证明。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应当以离婚时双方的居所国法律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夫妻双方没有在深圳取得合法居住证明,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深圳的居所国。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深圳的房产,因此深圳可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所在地。因此,深圳市婚姻家庭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应按照“等额分割”原则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深圳市婚姻家庭法院应该将房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将价值平分给夫妻双方。另外,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应该由个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夫妻双方均持有外籍身份,因此在处理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国际税收问题。具体而言,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税务居民身份和相应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确定财产所在国的税收权。
三、 相关法律法规
在该案例中,需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议处理财产问题。协议不成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应如何处理财产问题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财产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离婚的原因等因素,依法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归该方所有。”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适用外国法律,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该条规定了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适用的法律原则。
四、结论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在夫妻离婚时,如双方在国外,但存在在深圳的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情况下,深圳市婚姻家庭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夫妻双方财产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离婚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归该方所有。此外,由于夫妻双方均持有外籍身份,因此在处理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国际税收问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税务居民身份和相应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确定财产所在国的税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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