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男)和马(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生子。婚后,李与异性罗有不正当的交往,导致罗怀孕两次。2017年1月,李与马签订婚姻协议,约定双方今后互相忠诚。如果一方因过错行为(婚外情等)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赔偿无过错方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仍与罗保持联系,罗于2017年7月生下一子。李起诉法院离婚,马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姻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和马的关系已经破裂,应该允许离婚。在上述协议中,子女抚养协议因身份关系无效;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协议为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马主张,根据婚姻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酌情照顾无过错的马。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的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判决女儿女儿和马住在一起,马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70%。
一审判决结束后,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婚姻律师分析
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权益意识的逐步提高,许多年轻男女将在婚前后以书面形式签署忠诚协议,同意在一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违反这种忠诚协议而起诉赔偿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持否定态度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之一,但一些法院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鉴于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仍存在较大差异,作者在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
忠诚协议效力差异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忠诚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将法定义务变成约定义务,法院应予以承认。
另一种观点是,婚姻本身就是合同,一方必须考虑违约的成本,才能背叛另一方。只有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才承担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个人来说是隐藏的和不确定的。一旦签署了协议,隐藏的道德成本就会明显,双方很可能会三思而后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将在维持婚姻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意图是倡导,而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达成协议,但不允许通过协议建立个人关系。个人权利是合法的,不能通过合同进行调整。
也有人认为,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虽然不违法无效,但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得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由于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验证和举证程序。法院审理此类忠诚协议案件,必然会面临尴尬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应考虑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忠诚协议更有可能是情感产物,不具有合同法的效力。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后车位过户指南:深圳婚姻律 | 深圳婚姻律师解析:离婚财产约定 |
解锁婚姻自由之门:深圳婚姻律师 | 婚缘终章:深圳婚姻律师讨论揭秘 |
婚缘终章: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协议 | 离婚协议书的铁律与灵活度: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