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离婚协议成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键。其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一约定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又是否能够阻却第三方的执行请求?深圳离婚协议律师将深入分析这一复杂议题,基于案例解析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法律性质与执行中的考量。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法律性质辨析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这类约定基于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而非直接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合同。因此,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尤其是任意撤销权的条款。
执行阻却:案例分析
以刘俊池诉王一柱、李海山等人案为例,刘俊池依据父母离婚协议主张案涉房产的所有权,要求阻却第三方的执行请求。深圳离婚协议律师分析,刘俊池能否成功阻却执行,关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刘计、刘艳云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刘俊池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即享有请求过户的权利。
执行阻却的法律依据
刘俊池主张,其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的请求过户权利,足以阻却执行。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可以阻却执行。
深圳离婚协议律师观点:法律适用与实践考量
深圳离婚协议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适用于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在执行阻却问题上,应综合考量离婚协议的效力、子女的合法权益及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结论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赠与的性质、执行阻却的条件等。深圳离婚协议律师强调,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执行程序的公正性。
通过深入分析与案例解析,深圳离婚协议律师为我们揭示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约定的法律性质与执行阻却的复杂性,为理解和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法律视角。在面对此类法律难题时,寻求专业深圳离婚协议律师的指导,无疑是对个人权益的最大保障。
深圳离婚协议律师的深度解析,不仅帮助我们理解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的法律效力,还展示了在执行阻却问题上的细致考量。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不言而喻,深圳离婚协议律师的专业指导,为维护个人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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