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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冒名挂号成亲的处理意见来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时间:2022-12-07 09:24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婚姻纠纷
  生活中因为很多种原因会出现冒名成亲的现象,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对于这种冒名成亲是否属于骗婚,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不是以自己的姓名与别人成亲,假冒别人身份与之结婚,被冒名者不知情,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下面文章为你解答。   基本案情: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成亲挂号的目标,王某永用其自己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请求办理了第二代住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住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请求婚姻挂号,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审查王某永供应的王某强的身份资料和张某供应的资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材等状态,告知了相干的法令法例,认定王某永提交的资料与张某提交的资料吻合法定成亲前提,且两边被迫,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划定,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发了持证工资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并于生养一个女孩。   王某强晓得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办理成亲挂号后,屡次与王某永商议解决,均未杀青和谈。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照片以王某强信息办理的住民身份证被公安构造予以发出。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要求撤销王某永冒充其名义支付的《结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布的持证工资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辩称:一、王某强与张某的成亲挂号,吻合法定成亲前提。2010年6月29日,王某强与张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请求成亲挂号,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治理条例》划定的步伐,向王某强、张某宣扬了婚姻方面的法令法例常识,询问了两边的婚姻、身材状态及有没有法令法例划定阻止成亲和不予挂号成亲的情况,并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材料。二、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程序合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王某强、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王某永冒充王某强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综上,为维护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婚姻挂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划定“本地住民办理婚姻挂号的构造是县级国民当局民政部分或许乡(镇)国民当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当局能够根据便民准绳肯定屯子住民办理婚姻挂号的详细构造。”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为县级国民当局民政部分,有办理婚姻挂号的行政权柄。王某永瞒哄本人的实在身份,为达到与张某挂号成亲的目标,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请求办理了第二代住民身份证,并用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玉屏侗族县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虽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王某永的欺骗行为,从而误导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与实际持证人不相吻合,故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审查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划定,讯断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布的持证工资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宣判后,被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评析:   理想生存中,冒名成亲常见于冒名者自己未达法定婚龄成亲或欺骗婚姻当中,是指非以自己实在姓名与别人成亲,而假冒别人之身份请求挂号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谈到婚姻纠纷的效能,首先应解决“冒名”挂号成亲的处置,在法律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觉得婚姻挂号行政行动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销。我国《婚姻法》尽管仅划定受勒迫挂号成亲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挂号,因其他虚伪挂号而支付的结婚证,民政部分无权予以撤销。然则,对当事人在婚姻挂号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挂号的情况,尤其是被别人冒名挂号成亲的情况,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路子由法院来检察民政部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第二种,觉得婚姻有效。联系本案案情,尽管从方式要件及步伐要件来看,民政部分进行了需要的方式检察,颁证步伐也不存在违法情况。但因王某永冒用别人姓名,民政部分受王某永的诈骗而做出了婚姻挂号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显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   第三种,觉得只需吻合婚姻挂号的本质要件,婚姻纠纷无效。此种观念觉得,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本质效能。本案两边当事人虽有冒名成亲的情况存在,但两边当事人在诉讼时吻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联系法律实际以及本案案情,第一种处置看法不但保护行政构造的威望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也无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无效解决了因“冒名”挂号结婚后所遗留的题目,诸如被“冒名”者的户籍、婚姻挂号等题目。本案中,王某永尽管冒用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挂号成亲了,然则因王某永违背诚恳信誉的准绳,致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王某永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注:文中王某强、王某永和张某均为化名)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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