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当共有房屋被法院判归一方所有或者是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又反悔时,就会出现一方不共同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那么,在法律上,离婚时一方不共同过户怎么办呢?和深圳离婚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如你们是协议离婚,一旦对方不共同,房产过户则比较艰难,由于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尚不足以证实对方房产过户的实在意义,房屋治理部分无奈检察协议的真实性,是以,碰着这类情况,你先要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方按离婚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后凭判决书或调解书、协执函去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双方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并不是同等平均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换、让渡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后,产生效能;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实。也就是说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婚后对房产登记的加名行动,视为房屋原所有权人自愿赠与房产的行动,该行动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只要婚后增加另一半名字,此房产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加名行动属于不动产权力更改行动,拥有公示布告的物权效能,房产证上加名后,意味着房产的权属产生变化,因此房产加名行为一旦完成,则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深圳离婚律师觉得房产证加名时,如双方未商定关于房屋各自占领的份额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那么双方关于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况,离婚宰割时,分歧定是双方各二分之一。法律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照顾婚姻无过错方等原则,对房屋进行分割。
婚后加名的行动一般会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财产属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加名的行动一般发生在不动产财产上,不动产权力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假如婚后增加了您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划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一致的权力。假如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该不动产就有产权份额。但离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有需求明确的是,在宰割时的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各方各占二分之一,一般来说,关于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婚后加名且对份额作出了明确的登记,一般会以登记的份额为准。
由于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不同,因此要是离婚时一方不共同过户的话,那么根据实际离婚的方式不同,具体的处理也是不同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要是遇到前配偶不共同办理房产过户的话该怎么处理才好。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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