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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不动产不转移财产案解析深圳协议婚姻专业律师

时间:2021-02-01 14: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协议离婚律师,深圳协议离婚好的律所,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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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不动产不转移财产案解析深圳协议婚姻专业律师

  概念简介。

  异议诉讼是一种特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责令注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的外来者的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指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异议的诉讼进行概括,根据原告身份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外人三类。

  第一类聚会。

  当事人一般是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般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种利害关系方。

  《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阻止其等待债务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标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抵债措施违法,侵犯其对被执行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的;(五)认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比如你开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法院没有通知你,可能会损害利益相关者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外人。

  这种执行异议诉讼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诉讼,案外人属于与案件无关的人。民事案件中,外人排在最后,这类案件针对的是执行对象。如果案外人认为自己的物品被法院查封或拍卖,案外人将被迫请律师进行诉讼,耗费金钱和时间。最后,根据法律,货物的所有权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不动产纠纷。

  举例情况:双方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因未还清抵押贷款或其他原因未能成功过户。非转让期间,因债务人债务,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因为人民法院查封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机关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的前夫/前妻名下的不动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属于债务人A的个人债务与债务人B无关,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此外,双方已确认离婚时该房产归乙方所有,且产权未变更,不影响该房产已归乙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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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种意见是,虽然离婚协议规定该房屋归乙方所有,但由于甲乙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未发生转让的产权变更效力。所以前债务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法院的查封措施没有错。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权行为。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婚姻法解释三》和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对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裁定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也受《物权法》的规范,这种财产转移的效力应当按照有效登记原则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法律,结论是离婚协议有效,合同有效,但物权无效。物权不发生效力,可能导致第三人(夫妻之间的另一第三人)主张权利。

  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乙方所有..因为没有登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是合同债权,不同于普通货币债权,所以在此基础上,也是一种债权。因为乙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配合过户登记,所以请求权不代表绝对排除执行。同时,乙方享有未来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属于物权期待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排除执行的一定利益。有了期待物权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判断谁的利益更接近于这种权利,所以谁的利益更接近于房屋,就更有必要保护房屋的实体权益。

  外人审查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四个重点。

  第一,离婚协议中没有恶意串通逃债。

  第一,离婚行为和离婚协议必须在法院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签订。其次,不能有恶意串通。否则,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不需要保护约定业主的利益。

  二、遗嘱执行人的债权是货币债权,是遗嘱执行人的个人债务。

  没有指向具体的房屋,约定所有权人的权利直接指向房屋,即他的主张是以房屋为基础的,这显然意味着约定所有权人离房屋更近。第二点是约定的所有人权利基础必须早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基础形成。

  三、原告一直善意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涉案房屋处于善意占有和实际使用状态。在人民法院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该房屋已经被占用。这种情况可以看作是离婚协议已经履行了,而不是没有活过,然后为了打赢官司跑去活过。这种情况不构成善意。事实上,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也是向公众宣示权力的一种方式。

  第四,约定的所有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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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尚未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案外人已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已向出卖人提交过户登记。要求等积极行为;或者虽然没有这种积极行为,但有合理客观的理由不办理过户登记,可以认为不是由于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此办理过户登记是由于约定所有人的意愿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本文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了证明证据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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