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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出轨"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1-06-23 15:21 点击: 关键词:出轨协议,有效性

  案例:贾某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小丽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小丽发现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小丽以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为防"出轨"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那么,贾某的诉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我国也同样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做出详细的规定。现在一些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还处于摸索和实验的阶段。但就这种摸素来看,各个法院对这种“忠诚协议”都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这种协议,既不违法,也没有限制男女一方的正当权利,而且还非常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互负有忠贞义务的规定。此外,这一协议,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婚外情”的发生,但毕竟有一定的积极预防作用。这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限制了对方人身自由的协议,应当是无效的。或者说,感情问题,只能用感情和道德来调整和维持,而不能用协议的方式来束缚人们的感情。所以,“忠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司法审判应当以服务社会、稳定社会为终极目标。在目前社会上的“婚外情”如此频发的情况下,法院对“忠诚协议”给予支持和肯定的态度,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法院判决贾某支付小丽“违约金”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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