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是位汽车驾驶员,生养三个儿子,其妻晚年去世。2006年5月,谢某第三个儿子车祸死亡,此时,其老婆肖某已有身6个月。同年10月,谢某俄然病发死亡后,其宗子与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代价16万元的楼房举行分割。肖某得悉后,遂向两人提出贰言,觉得其有身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年老阻挡,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腹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胎儿依法享有遗产份额
1、遗腹子的继承权题目,存在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是以不存在承继题目。肖某的腹中胎儿是否顺遂诞生无奈肯定,是以无奈享有继承权。胎儿纵然顺遂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谢某的遗产只能由其长子与次子平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肖某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2、《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划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承继份额。胎儿诞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承继办理。”为了妥当处置承继中无关胎儿的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45条划定:“应该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承继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二、胎儿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1、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谢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是否承继谢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代位承继题目。关于代位承继,《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划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长辈嫡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继承人普通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承继必须具有如下前提:代位承继产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长辈嫡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长辈嫡系血亲;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承继的产生,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由该死亡子女的长辈嫡系血亲接替其承继遗产。是以代位继承人多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于女,也多是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以至多是玄孙子女、玄外孙子女等。总之,代位承继不受辈分数的限定,被代位继承人的嫡系卑亲属辈分分歧的,由辈分高的血亲代位承继。《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问题的意见》第25条,就代位继承的辈分问题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3、代位承继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长辈嫡系血亲有权承继其父或母应承继的遗产份额。设立代位承继的目标在于保证继承人长辈血亲的物质生存和经济好处。对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的,其长辈嫡系血亲是否代位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继承法〉多少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关于继承人损失继承权的,他的长辈嫡系血亲没有代位承继的权力。然则,假如该代位继承人吻合如下情况之一的,可分给遗产: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遗产,如果其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分给适当的遗产。若何肯定代位承继的遗产份额?代位承继遗产的份额,普通情况下,岂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几何,亦不受辈数的限定,只能承继被代位继承人有权承继的份额。实践中,遗产的份额,由继承人商议研讨,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腹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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