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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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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分析:溥仪畅销书《我的前半生》,版权到底归谁所有?

时间:2022-09-29 10:23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继承律师,版权

  2007年,溥仪的自传《我的前半生》版权纠纷案备受关注。本书版权归溥仪本人所有。溥仪于1967年去世,他的妻子李继承了《我的前半生》的版权产权。李于1997年去世,无子女,无其他继承人,死时也未立遗嘱。具体内容请跟随深圳继承律师一起了解。

深圳继承律师分析:溥仪畅销书《我的前半生》,版权到底归谁所有?

  2007年8月,该书的出版商大众出版社向上海市西城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该书为李死亡后的无主财产。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9月25日发布了财产索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无人认领,法院将依法判决。

  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对于一个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企业无人继承且无受遗赠的著作权在有效期内是属于中国国有经济还是学生集体所有,抑或进入公有领域,存在一些争议。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著作权一般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可以通过自己创作过程中表现进行个人主义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企业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学生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法定管理机构发展予以有效保护。根据我们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一个作品设计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信息或者使用授权他人需要修改这些作品的权利;保护文化作品完整权,即保护网络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对于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设计使用和被他人进行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可以具体问题包括企业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通过网络文化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我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国家权利。

  二、著作权的继承问题

  版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当然可以作为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在继承范围中明确规定“继承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财产权”。 版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继承。

  1、法定继承

  继承一旦企业开始后,如果我们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对于国家法定继承的,遗产有先后继承发展顺序,一般一开始由第一时间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一个没有中国第一顺序的,才由第二顺序开始学习继承。著作权管理作为研究一种社会财产权利,是遗产的一种,当然的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在继承中国开始后,如果有遗嘱但没有遗赠抚养关系协议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企业开始进行遗嘱继承,主要在遗嘱继承问题发生后,对多余的财产才适用国家法定要求继承。著作权管理作为文化遗产,也可以由当事人立遗嘱由法定的1人或数人对于继承。

  3、遗赠或遗赠制度抚养一个协议

  当事人订立遗赠或者遗赠维持协议的,在继承开始后,当然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著作权也可以留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当事人可以与第三人就遗产的维护达成具体协议,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财产权。

  4. 没有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

  当事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遗赠、遗赠协议的,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财产属于国家;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财产属于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当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遗产依照本法规定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三、《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的归属存在问题

  在我的前半生,没有人继承或遗赠,这导致了无大师作品的财产权归属。 无主著作权一般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在保护期满前无人继承、遗赠或承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一般来说,可能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的前半生》归作品原作者溥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溥仪的弟弟溥任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我的前半生》应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第三种观点,《我的前半生》进入公有领域。

  对于中国第一种主要观点,在我国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的前半生》的作者是溥仪,他是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的当然我们拥有者,在其研究死亡后,根据国家继承法制度理论,依法管理应有其继承人对该作品的财产安全权利问题予以充分继承。而溥仪的唯一一个继承人是其配偶李淑贤,在存在发展第一时间顺序以及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部分顺序选择继承人就丧失了其继承权。当李淑贤死亡后,其无儿无女,也无其他相关规定遗嘱或遗赠人,《我的前半生》依法应作为李淑贤的遗产,而溥仪的弟弟溥任对李淑贤的遗产是没有实现继承权的。因此,《我的前半生》归溥仪的弟弟溥任所有与我国的相关企业法律相违背。

深圳继承律师分析:溥仪畅销书《我的前半生》,版权到底归谁所有?

  对于第二种观点,作品应该是国有的,即国家作为公民权利的主体,这种观点是主流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有法律依据。 直接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遗产或者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我国制定法的规定,无论何种情况,立法的初衷都是将无主作品的财产权收归国家所有。

  对于第三种观点,该观点的理由是:1、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著作权,不具有有形财产的客观经济属性,其是否我们可以通过适用一个普通财产权进行一定问题要有所有人的规则,值得商榷;2、作品分析及其相关著作财产权虽然是有用信息资源,却具有重要无形性、非消耗性,任其无主并不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3、作品与著作财产权的无形性意味着其物质与物理上的不确定与不可占有性,这样,其无主状态发展不会像有形物那样,引发争夺;4、无主的著作财产权不仅不会对任何人的个人自身利益或社会主义利益关系造成一些消极因素影响,而且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可能会对我国有关设计作品的使用情况实施专有性垄断与控制,反而给社会保障公众的使用环境带来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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