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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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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课堂:无主著作财产权国有还是公有?

时间:2022-09-29 10:23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著作财产权

  从《我的前半生》的权属争议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之后,其所拥有的保护期尚未结束的著作权(或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如果无人继承、遗赠或承受,属于本文所谓无主著作财产权。具体法律法规请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的整理。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课堂:无主著作财产权国有还是公有?

  相关立法与实践

  如果原版权人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人,没有遗赠,那么版权怎么归属?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发展模式是,如果一个死者的著作权问题无人接受,则导致该著作权进行终止,该作品可以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例如,我国对于台湾不同地区“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著作权人死亡教育而无其他继承人者,其著作权管理期间中国视为已经届满。”日本传统著作权法第62条第一款则规定网络著作权在以下基本情况工作即告消亡:(一)著作权保护所有者已死亡,该著作权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959条(归国库的继承企业财产)的规定应归国库时;(二)作为一种著作权以及所有者的法人公司解散时,该著作权依民法第72条第三款(归国库的剩余财产)或依其他法律的规定应归国库时。”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课堂:无主著作财产权国有还是公有?

  第二种模式是死者的著作权不可承受的,著作权不终止,作品的著作权在保护有效期内归国家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由代表国家的单位(通常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例如,《俄罗斯联邦版权和相邻权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则这些权利的保护应由俄罗斯联邦具有全部权力的专门机构行使。越南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不能确定其继承人的,其著作权应当归还给国家。 在其他国家,如德国和法国,版权法没有规定此类案件。

  第一种模式以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标为基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往往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既然著作权人已经死亡,没有人继承其著作权,那么在著作权法实现了对作者创作的充分补偿和有效鼓励之后,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应该转化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无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再受到保护,国家也不再承担。二是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我们把知识产权制度放在国际一级,我们可以看到,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以满足国内工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立法与国外第二种模式相似,但与第二种模式不尽相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本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转让。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本法第十条第(五)款至第(十七)款规定的权利,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由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保护; 没有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只是对法人享有的作品的所有权,对接受者没有权利义务的,而对自然人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著作权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继承和非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死者是集体所有制集体组织的成员。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所有权,都没有人继承或遗赠作为遗产的版权。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研究认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有其特殊性,它不像其他企业有形财产一样我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进入国库,由国家发展进行社会再分配,而是作为一种具有无形资产资源,其潜在的价值主要涉及学生如何科学合理选择使用和管理工作才能转化为尽可能大的经济财富。这也是他们为什么有许多不同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对此类著作权的继承予以明确相关规定,有的教师甚至指明不适用民法典中的继承条款或继承法规定的原因。我国对于著作权法既然将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没有一个权利义务承受人时的归属存在问题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什么不将自然 人的此项技术规定纳入著作权法中?此类著作权是否已经可以提高直接影响进入公有领域?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著作权,在归国家之间所有的同时,还有很多可能归集体所有,这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立法模式设计是否可取,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法律课堂:无主著作财产权国有还是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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