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之争曾闹得沸沸扬扬,纷争之所以是非难辨,是因为对现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的不同,虽然2007年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了无主财产认定的判决,让《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的归属尘埃落定,但对于无人继承的著作权的思考却一直存在,深圳继承律师试着从继承法角度论述无人继承的著作权的归属。
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任何人不继承或遗赠的版权归公众所有,但国内学者也认为,“如果国家要求出版,就会有出版社要求出版,给予任何一家出版社,就是给予他用来赚钱的私人权利,这对他人是不公平的。”.如果我们回到公共领域,谁愿意增加劳动力、人力和物质资源来传播它,谁就会这样做。进入公共领域正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的有效期内,将非继承非遗赠的著作权归入公有制是不恰当的,将其归于国家,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民族文化遗产丰富的大国,历史著作和历史思想都是世界文化遗产的宝库。要保护和利用好本民族的文化精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遗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倡导知识经济的21世纪,中国应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趋利避害,在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版权利益,谋求自身的发展。过分鼓励使用知识产品,过分强调知识产品的社会价值,只会使我国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阻碍国家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以溥仪《我的前半生》为例,该书无疑体现了深厚的“文化记忆”,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价值,是非常宝贵的文化遗产。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保护它。 如果将著作权直接纳入公共领域,就意味着中国将放弃应当享有的10年著作权保护期,即可能将本应属于我国的丰厚利润让渡给他人,损害我国的利益。因此,将未继承、未遗赠的著作权在有效期内转让给国家,是充分考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最佳选择。
著作权收集后,既无人继承,也无人遗赠,如何使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成为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可以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这一权利,使著作权得以经济合理地实施,同时也为用户获取著作权作品提供方便。我深信,这样的著作权属于国家,只要有效的管理经营,就能发挥最大的效益,造福于整个社会。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著作权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请看比较复杂,建议咨询深圳继承律师,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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