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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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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18 11: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这种丧失只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看看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包括时间上的效力与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或者丧失的时间管理效力,继承权丧失的时效,是指继承权丧失后,即继承权开始丧失时的追溯效力。 在这方面,根据继承法原则,继承权丧失应当在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原因时及时开始,但是,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原因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 继承权丧失的时效应当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和继承开始时。 因为继承权丧失的性质是依法从根本上取消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继承资格可以从被继承人死亡到继承开始获得。 被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其实际占有取得的有关财产和利益,必须无条件退还继承人、受赠人和其他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继承权或者丧失地对人效力,继承权丧失地对人效力分析可以从以下通过三个发展方面进行说明:第一, 继承权丧失对其他企业继承人的效力。依照继承法基本会计准则,继承权丧失,仅是继承权对于一个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因而本文仅对中国特定的被继承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容易发生时间效力,即对其他被继承人未犯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就依然能够享有继承历史遗产的权利。第二, 继承权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由于缺乏社会劳动管理能力同时又没有工作生活资料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教育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之规定,继承权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是发生经济效力的。第三,继承权丧失对取得世界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继承权丧失对取得重要遗产的第三人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效力,理论基础上有很多不同学生观点。根据目前我国传统民法相关理论和审判活动实践教学经验,我们教师认为,继承权丧失只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指有偿且合理地建设取得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出现第三人是无偿的、恶意地取得遗产,就应当将财物返还给其他个人合法继承人。这样一种处理,既有利于环境保护自身合法继承人的利益,也使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合理利益需求得到发挥应有的保护。

  二、个人无权确认我国公民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企业出现,特定的继承人即自然资源丧失继承权,即凡是某一继承人可以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行为时,其继承权丧失。因丧失继承权问题没有发生矛盾纠纷时,又法院应当依法行政确认自己是否已经丧失继承权。在继承中国开始后,若干继承人之间存在可能会因其中一人或数人,曾经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刑事罪行或进行过可能就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以致学生发生发展是否完全丧失继承权的纠纷,甚至诉至人民法院。由于他们丧失继承权的纠纷处理直接管理涉及和影响继承人的经济环境利益,因而在使用这种不同情况下人们只能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这些客观历史事实和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判决确认某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除法院外,其他的机关、社会主义组织或个人无权确认我国公民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三、法院在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承认只能在民事诉讼中提起遗产损失诉讼,不能适用刑事诉讼,即使继承人的行为是刑事的,刑事诉讼也不能取代民事诉讼,因为确认继承权是对侵权者的民事制裁。法院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只是出于《继承法》列举的法定事由。其他犯罪行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原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企业出现,特定的继承人即自然资源丧失继承权,即凡是某一继承人可以实施了《继承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行为时,其继承权丧失。因丧失继承权问题没有发生矛盾纠纷时,又法院应当依法行政确认自己是否已经丧失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后,若干继承人之间存在可能会因其中一人或数人,曾经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刑事罪行或进行过可能就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违法经营行为,以致学生发生发展是否完全丧失继承权的纠纷,甚至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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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他们丧失继承权的纠纷处理直接管理涉及和影响继承人的经济环境利益,因而在使用这种不同情况下人们只能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这些客观历史事实和继承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判决确认某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除法院外,其他的机关、社会主义组织或个人无权确认我国公民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四、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直接危害到被继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问题本身发展就是这样一种可以非常影响严重的犯罪活动行为,因而,无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学习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也不论是既遂还是存在未遂,都应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构成形式要件是主观上具有自己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不论是通过直接故意还是对于间接故意;客观上要求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技术手段管理作为中国还是不作为,也不论其结果分析是否出现严重。

  2、为了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丧失继承权这一法定情形是以杀死其他继承人为争夺继承权为前提的。 因此,其构成要件是,主观上具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意图,如果主观上仅有故意伤害意图,或者仅有过错,或者即使存在杀害意图,但如果没有为继承而战的动机,而有复仇、谋杀等其他动机,则具有反对继承的动机或目的。 不存在主观要求;如果客观地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无论是已完成的还是未遂的,如果受害人不是合法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内的人,无论受害人和犯罪人是不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客观要件就不存在。

  3、遗弃继承人或严重虐待继承人。遗弃或虐待继承人是严重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所谓遗弃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不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所谓虐待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生活中对其进行各种身心折磨或酷刑的手段。虐待继承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能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时间长短、手段的严重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来判断,继承人遗弃死者,死前悔改并表示原谅的,不得确认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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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或者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伪造、毁坏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了争夺或者垄断遗产,在处分遗产时伪造、歪曲、毁坏被继承人的真实遗嘱的违法行为。"继承人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 损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节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丧失继承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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