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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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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在线解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

时间:2022-10-18 11: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周某去世后,公司和其余股东理应按章程划定处置,即公司应部署其余股东受让周某的股权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但甲公司在诉讼中明确暗示公司其余股东无人认购受让周某的42%的股权,而该种情况如何处置在甲公司的章程中并未作出明确划定,因此该章程对继承问题的规定具有不完全性。故尽管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承继题目作出另行划定,作为公司也有权在遵照法令基础准绳的前提下经由过程实行岗位股进行公司治理的创新,但应以章程的明确规定为据,对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即本案中,在公司无人受让周某股权的情况下应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划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而支撑周艳依据遗嘱继承周某在甲公司的股东资格。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在线解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

  一、相关案例回顾

  1、甲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10日,原注册资源200万元,谋划局限:房地产开辟、贩卖。谋划克日20年,自199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跟着公司逐步进展,至2007年9月,甲公司注册资源为5000万元。自2009年2月,甲公司实行了股权改制,经由屡次股权让渡,至2014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为31名自然人股东,此中周某出资额为2100万元,占注册资源42%。甲公司工商登记上记录1997年10月至2016年3月法定代表工资周某。2016年3月变换法定代表工资陈某。

  2、周某领有甲公司42%的股权,自1997年10月至去世以前周某始终负责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系其唯一女儿。2011岁首年月,周某经诊断抱病。2015年11月23日,周某立下遗嘱内容:.......自己去世后,以上投资于甲公司和修筑集团的股权均由自己女儿周艳承继。与以上股权相对应的股东权力均由周艳享有并经受……自己其余支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来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以上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同年12月4日,周某去世。

  3、以往股东离任股权的处理,甲公司至今朝前后有郁某、曹某、张某、陆某四位股东脱离公司。四位股东离职后,其股权处置以下:郁某于2011年12月31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0.8%股权计40万元股金作价40万元转让给修筑集团(甲公司股东)。修筑集团向郁某领取股本金40万元,甲公司根据每一年8%领取郁某持股时期的股权报答。曹某于2014年12月2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0.4%股权计20万元股金作价20万元转让给张某(甲公司股东)。同日,曹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0.2%股权计10万元股金作价10万元转让给顾某。张某、顾某分别向曹某支付了转让金20万元、10万元。甲公司根据每一年8%支付了曹某持股时期的股权报答。张某因退休于2016年7月14日将其持有的1%股权计50万元股金作价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根据每一年10%向张某支付了持股时期的股权报答,另退股本金50万元。陆某(甲公司副总司理)因退休于2016年12月31日将其持有的4%股权计200万元股金作价20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根据每一年15%支付了陆某持股时期的股权报答,另退股本金200万元。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在线解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

  4、产生纠纷,周某去世后,公司其余股东无人认购周某42%的股权,周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历、办理变换登记。甲公司辩称其股权性质在历次章程中均为岗亭股,章程中划定股权不得承继的做法受《公司法》维护,周艳作为周某的继承人,能够承继股权财富权利,但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二、法院一审判决

  甲公司在周某去世后,周某所正当领有公司42%的股权未列入表决的情况下经由过程的股东会决策,对周某的股权作减资处置,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划定的股东会集会作出修正公司章程、增添或许缩小注册资源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尽管甲公司供应了郁某、曹某、张红某、陆某四名股东离任时让渡股权的事例已证实公司章程消除承继,但这四名股东中的股权让渡是在其被迫或是因退休,有股东受让的情况下所办理的股权让渡。而周某是公司自成立以来产生的第一起退职股东去世因股东资历继承发生的争议,公司尚无先例可借鉴。故甲公司供应的四位股东离任情形与本案不具可比性,尚不可不及充分证明公司章程排除继承的问题。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在线解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

  综上,因为非周艳的缘故缘由致周某的股权无奈让渡,且公司其时的章程对无人受让股权若何处置未作明确划定,故周艳依据父亲所立遗言请求继承周某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要求确认股权、并由甲公司办理股东资格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确认周艳承继获得周某股东资历,对某公司享有2100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为注册资源的42%;甲公司于一审讯断见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周艳载入股东名册,并向公司挂号构造请求办理将周某2100万元出资额由周艳承继获得的变换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负担。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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