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生存中,有的遗言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置立下了多份遗言,且相互间的内容相矛盾,在其逝世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言去惩罚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核心。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存在多份遗言该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家住虎门的刘先生于客岁8月过世,留下一对曾经成年的后代、一套房产、一处商店。因为子女都在表面工作且很少见面,平常沟通较少。在划分父亲遗留的财富时,一对子女才发明,本人手上都领有父亲的商店承继遗言。刘先生的儿子说,本人2010年曾经获得父亲的遗言,有权承继其名下房产和商店。然而,最近才发现姐姐于2013年也取得了内容相同的商铺继承遗嘱。问:父亲遗嘱内容相同,应该以谁的为准。本案中,遗言人刘先生前后立了两份遗言,两份遗言内容均是刘先生实在意义暗示,均属无效遗言。但由于两份遗言均不是公证遗言,且在内容上是相互抵触的。因此,根据继承法规定,应以刘先生最后的遗嘱为准,刘先生的房屋应该由其女儿继承。假如都举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假如都没有公证也因此最后一份为准;假如举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言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二、如何进行遗嘱公证
申请遗嘱公证遗言人申办遗言公证应当到公证处提出请求,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证件和材料,住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身份证件;遗言触及的不动产、交通对象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职员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受理公证处受理有属于本公证处统领。遗言公证由遗言人住所地或许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吻合申办请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审查公证处应着重检察遗言人的身份及意义暗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出具公证书,吻合以下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遗言人身份失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言人意思表示真实;遗言人证实或许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遗言内容不违背法令划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办证步伐符合规定。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岁、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和遗言人署名”;第十八条“以下职员不克不及作为遗言见证人: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动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代书遗嘱应当主要注意
代书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始终在场,而且同时在场,不克不及先后见证。见证人必须是拥有完整民事行动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见证人不克不及是与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债务人等。代书遗言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最佳接纳亲笔誊写,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立遗嘱人必须亲笔具名,最佳签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代书遗言应当注明日期,代书遗言方式普遍适用于遗言人不会用笔墨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
四、正当无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划定,代书遗言也属于遗言的一种方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吻合遗言的普通请求,即a、立遗嘱工资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定行动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弊瓜葛;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来岁、月、日;代书人、其余见证人、遗言人签名。需求注重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瓜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合谋划的合伙人,也应该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瓜葛,不克不及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实践中存在上列职员用盖私章接替署名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种观念觉得私章与署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也有的观念觉得如果有证据证实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使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存在多份遗嘱的,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多份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多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存在多份遗言该如何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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