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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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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遗嘱有效吗?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带您走进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6 13:2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死者生前遗嘱纠纷

  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因与被上诉人秦一、秦二、秦三,原审第三人XX市XX区洛北乡村民发展委员会法定要求继承法律纠纷信息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对于法院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司法判决,向本院学生提起行政上诉。本院进行受理后,依法管理组成以及合议庭,公开发布开庭审理了关于本案。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及其工作委托企业代理人赵某、彭某,被上诉人秦二、秦一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胡某,被上诉人秦三及其存在委托公司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社会诉讼,原审第三人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人员依法处理进行了一个缺席审理。本案设计现已成为审理程序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死者生前遗嘱有效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死者生前遗嘱有效吗?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带您走进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原审法院认定原审人和被告是同宗的六人兄弟姐妹。 其母亲杨某在村委会中拥有股权,根据村规民约,股权和粮油补贴将永久支付,不受死亡取消的影响。 2010年,村里为股东提供了1万元股息和粮油补贴,他的母亲杨某也于2010年2月病逝。 原告提出的三项请求和被告共同继承1万元及粮油补贴均被三名被告驳回。 秦三将不与第三原告平分而将款项拿走。 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没有结果,引起了本案的争议,并将其提交法院审理。 此外,据了解,本案继承人杨某于2009年2月7日有日立遗嘱,遗嘱显示:死者杨某死后自愿将其名下村委会的全部股本和粮油补贴转让给秦三,其他继承人不得干预。 根据被告杨某于2009年2月7日在村里立遗嘱的录像,本案的死者杨某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思维清晰,判断正确。 遗嘱是在三名证人面前作出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继承人杨于2009年2月7日立下遗嘱,表明继承人杨于2009年2月7日立遗嘱时思路清晰,判断正确,遗嘱表达真实意图,遗嘱合法有效,应予承认。因此,所有继承人应按照遗嘱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秦甲、秦乙和秦丙的请求被驳回。诉讼费100元,由秦甲、秦乙、秦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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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诉人秦甲、秦乙和秦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继承人杨* *早在立遗嘱前就患有脑梗,说话语无伦次。在秦* *提供的视频光盘中,杨* *无法回答他的年龄。当代立遗嘱人询问遗嘱内容是否被强迫时,杨* *回答有人强……还没说完,就被立遗嘱人代为打断,证明杨* *的思维和判断力异常。2.在场的三名证人都是秦丝* *的朋友或哥们,关系很好,不具备证人资格。立遗嘱人只出示了自己的律师证,没有律师委托。在很多对话中,他自问自答。这份所谓的遗嘱由三名证人持有,而且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遗嘱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

  3、被上诉人秦二、秦一答辩称:被继承人杨某所立遗嘱内容形式进行合法,是其真实存在意思可以表示。原审判决适用相关法律没有正确,判决适当,请求通过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秦武某某表示,死者杨某的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是其遗嘱的真实表达。 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上诉被驳回,原判决得以维持。原审第三方 某某村党没有答复。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三、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存在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社会见证中国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被继承人杨某立遗嘱前,曾在XX白马集团通过医院临床诊断,诊断研究内容为“糖尿病五年,神志及言语表达清楚,智力、思维、定向力正常。”立遗嘱时,三名遗嘱见证我国人均收入证明杨某精神生活正常,思路更加清晰,上述数据证据之间相互发展印证,均证明被继承人杨某立遗嘱时为完全不同行为能力人,有作出遗嘱的行为分析能力。《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工作人员我们不能自已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企业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影响关系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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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主张三名遗嘱见证人与秦二有利害关系故遗嘱这种形式出现不合法,本院教师认为,不论三名遗嘱见证人与秦二是否有利害关系,秦二并非本案继承人,不符合要求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故杨某所立遗嘱形式就是合法。金荣所立遗嘱形式提供合法,内容都是真实,该遗嘱合法合理有效,其效力应予认定。综上,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的上诉机构请求及理由因为缺乏科学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结果认定案件事实能够清楚,适用环境法律应该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优秀人民主义共和国成立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过程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秦甲、秦乙、秦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死者生前遗嘱有效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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