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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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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解答遗嘱内与遗嘱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6 13:2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继承律师,遗嘱内与遗嘱外遗产分配

  原告曾甲、曾乙、诉被告黄甲、曾丙(以下我们简称两被告)法定要求继承法律纠纷一案,本院进行受理后,依法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两原告及委托企业代理人段XX、徐XX,被告黄甲及委托人和代理人郑X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程序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嘱内与遗嘱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解答遗嘱内与遗嘱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两位原告的父亲XX告诉法庭,他于2013年1月20日因病去世。 曾兴定患病期间,两原告共支付曾兴定治疗费用5458.6元,死后两原告又支付曾兴定葬礼费用16360元。 父亲xx去世后,所属单位先后支付了2012年大病生活费、2012年困难职工抚慰金、2012年退休人员绩效补发工资、有效工资、丧葬费、补助费等。 2013年1月工资15760元。 被告黄甲未经原告同意,收到了11660元。 2007年期间,曾先生亲自在刘佳站新建施工队建造了一套土地面积3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8万元)房屋,现由被告黄甲实际控制。 原告认为,曾兴定的雇主支付的上述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曾兴定患病期间的治疗和丧葬费,其余为其遗产。 曾兴定死后,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商继承,但两被告置之不理,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继承权。 两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请法院裁定:原、被告以曾兴鼎名义继承遗产(合计人民币739,41.4元以上),按法定份额计算;案件诉讼费用由每位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主张不明确且毫无根据。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财产并不大。原告陈述的医疗费、殡葬费等债务不属于死者的债务。被告人有遗嘱所述财产的,按照遗嘱处理; 遗嘱以外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还应当考虑到两名被告的实际情况,两名原告应当分得固定收入的一小部分。

  二、两被告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

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解答遗嘱内与遗嘱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相关案例

  两被告为支持其答辩评价意见,在本院所进行规定的举证责任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关于曾X丁的后事如何安排的笔录,证明对于本案被继承人曾X丁立有一个遗嘱,如其有遗嘱内容所说的遗产,应当按遗嘱可以继承,遗嘱能力之外的财产按法定要求继承;证明,证明曾X丁去世时共收亲友礼金8700元,全部转交给具有原告曾甲;(2013)月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法律判决书,证明25002元抚恤金法院已作出了判决结果分配,不属于曾X丁遗产。在本案通过审理建设过程中,两被告申请了相关证人魏XX出庭参与作证,证明我国遗嘱的真实性。经庭审质证,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一致,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在形式上不属于法定遗嘱,因笔录上只有一个证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能证明曾×丁的遗嘱,故为无效证据。这笔钱是两个原告收的,但与本案无关。这笔钱花在了宴请亲朋好友上。两原告并未主张该款为遗产。两原告仅主张本案应扣除上一案中两原告给两被告的钱。对于证人魏XX的证言,两原告认为是无效遗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死者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综上分析所述,本院对以下基本事实问题予以进行确认:被告黄甲与被继承人曾X丁于2001年6月24日登记工作结婚(曾X丁系再婚)。再婚前,曾X丁与前妻以及生育能力两个自己女儿即本案两原告。2006年5月6日被告黄甲与曾X丁生育一女儿,即本案作为被告曾X丁。2013年1月20日曾X丁因病导致去世。曾X丁去世后,其生前所在企业单位XX市XX处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发放了包括下列这些款项:1、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大病患者生活教育补助1000元,领款安全人为一个被告黄甲;2、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困难解决职工社会慰问金1600元,领款必须人为影响被告黄甲;3、2013年2月6日,款项名称为:2012年度中国退休管理人员通过绩效考核工资调整补差1000元,领款人为共同被告黄甲;4、2013年2月7日,款项名称为:曾X丁绩效工资5400元,该款产品直接可以打到曾X丁存折,由被告黄甲领取;5、2013年1月30日,款项名称为:丧葬费3200元,领款人未造成原告曾甲;6、2013年2月27日,款项名称为:被(应为补)发丧葬费1800元,原告曾甲和被告黄甲各领取900元;7、2013年1月30日,款项名称为:抚恤金25002元,领款人为保护原告曾甲;8、2013年1月14日,款项名称为2013年1月份工资1760元,该款规定没有直接打到曾X丁存折。

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解答遗嘱内与遗嘱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相关案例

  由于索赔与本案不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且上述养老金已单独处理,法院不支持两名原告的索赔。 两名被告辩称,曾先生是通过遗嘱处置遗产。 两名被告提供的遗嘱,依法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证人见证并签名,而两名被告提供的遗嘱的证人只有一名。 本法院不会接受两名被告的意见,因为他们不符合代理遗嘱的正式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审议,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曾某甲、曾某乙支付人民币2900元;驳回原告曾X A.曾X B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两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保全费174元,共计1823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X A.曾X B承担1773元;50元由被告黄××负担。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嘱内与遗嘱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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