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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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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在线解析:未履行赡养义务是否有资格继承遗产的相关案件

时间:2022-09-17 11:0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继承律师,未履行赡养是否能继承遗产

  关于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乙、胡某丙之间的继承纠纷,《XX县民初字2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胡某甲就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此案。 经过当事人的审查、调查和询问,案件现已结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胡及其兄张旭郊于2002年7月7日死亡,其父胡于2008年10月3日死亡,育有一女。2008年7月25日,胡要求朋友李锡中代为立遗嘱,将房屋、山田、竹林等财产分配给胡、胡、丙三人。胡锡烈死后,胡毅和胡冰在一个笔记本上找到了遗嘱,并于2009年4月当着三兄弟的面向村主任宣读了遗嘱。胡虽然没有承认遗嘱的合理性,但胡、胡仍然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了各自应得的财产份额。之后胡甲、胡乙、胡丙因此多次发生纠纷,由村里组织和派出所解决失败,将纠纷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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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1、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胡某烈的遗嘱在形式上应该是代理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书面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执笔,注明年、月、日,由执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缺少见证人,从形式要求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不一定导致遗嘱无效。长期以来,农村文化相对落后,法律普及不均衡,农村老人对反对遗嘱的法定要求不了解,往往导致其真正的意愿在死后无法实现。法律要求立遗嘱人的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保证立遗嘱人的遗嘱真实有效。就本案而言,立遗嘱人胡某烈已经提前准备好了遗嘱草案,并对自己的财产分配做了规划。同时,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后,亲自签名盖章,体现了其对遗嘱内容的重视和认可,表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仅仅因为缺少见证人就推翻遗嘱,显然违背了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另外,胡某佳认为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驳回胡某佳的诉讼请求。40元(减半)为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胡某甲负担。

  2、上诉人拒绝接受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表示: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2008年7月25日,被上诉人和局外人李旭忠为父亲立遗嘱时,因脑卒中的胡适精神错乱,属于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的误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证人在场,并在遗嘱上签名。 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是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 一审法院在只有一名证人的情况下,混淆了代理遗嘱和无效遗嘱的法律要素。 一审审判程序中的错误。 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对代理人李世忠进行调查,调查内容被用作判决证据,没有开庭作证,导致审判程序违法。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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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诉人胡某乙辩称: 上诉人从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死后也没有拿出钱来举行葬礼,是本人和胡兵的负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胡某兵答辩:上诉人提出其父的遗嘱是在中风的情况下立的,但上诉人从未支持过其父母。我不知道父母的生活状况,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生病了。怎么能知道父亲生病了,也没有证据证明父亲写遗嘱时意识模糊。而且遗嘱里提到的遗产都是我父亲一直在管理的。父亲立遗嘱时,两上诉人并不知情。作者李×中是其父亲的朋友,与两上诉人无利害关系。他父亲的遗嘱立下后,两上诉人并不知情,而是在他父亲去世后才发现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的事实结果一致。

  二、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父亲胡希礼的遗嘱是否表明了他们的真实意图。 当上诉人提出胡希礼替他写遗嘱时,他中风了,头脑模糊。 经过调查,从一审法院对李X遗嘱的调查记录中,胡锡烈主动找到李X在家中,要求他帮他写遗嘱,并已准备好遗嘱草稿。 李欣立遗嘱后,胡欣立签名并盖章。 被上诉人都没有参与遗嘱的制定。 而上诉人在初审法院陈述说,父亲因为摔跤走路不太方便,其他很好。 因此,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父亲胡希礼立遗嘱时,他并没有神志不清或困惑。 因此,胡希烈的遗嘱应该是他真实意图的表达。 第二,遗嘱人胡希烈遗嘱的效力。 上诉人提议,代表他写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胡希礼只做了一个证人,因此该遗嘱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胡希礼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分配有长远的规划,他已经准备好遗嘱草案。 实际上,它被称为李新音来组织文本。 胡希礼生于1932年,立遗嘱时年76岁,深受农村文化长期相对落后和普法宣传不平衡的影响。 一个证人的缺乏导致他死后未能实现他的真实意愿,这与他的真实意愿相反。 同时,胡希礼的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胡希礼的遗嘱虽然形式不充分,但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应当确认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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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对来函作者李旭忠进行了调查,对调查内容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经过法庭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其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律程序,对信的作者李欣进行调查。 因此,法院不会接受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胡某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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