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遗嘱将其名下的财产全部由养女孙辉继承,但丈夫要求在婚姻期间与第三方女儿作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今天,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与第三方女儿婚姻期间不是妻子的法定继承人。深圳婚姻继承律师分析这个案例。
案例情况
孙华和妻子李兰于1980年结婚,婚后从未生过孩子。1987年,孙华和李兰抚养了一个名叫孙辉的出生女孩。2012年,孙华外出做生意时,与外人刘玲生了一个名叫孙英的女儿。面对丈夫的背叛,李兰非常难过,经常流泪。不久,李兰就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李兰立下公证遗嘱,将三栋房子的一部分死亡,由唯一的女儿孙辉继承。半年后,李兰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孙慧起诉父亲孙华,祖父李品到崇川区法院家事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兰的遗产。
孙华在法庭上辩称,孙莹也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通知孙英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孙英通过法定代理人孙华主张孙英与李兰生前构成继女与继母的关系。2016年,李兰的公证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孙英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效遗嘱。李兰的遗产应当依法继承。
孙慧和李品都认为李兰生前讨厌孙华出轨。孙颖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为了找出孙英是否和李兰住在一起,家庭法院委托家庭调查人员多次拜访李兰的邻居、社区警察和孙英的生母刘玲,并作出调查报告。
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最终认定李兰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无法抚养孙英,也无意抚养孙英。
崇川区法院家事法院认为,孙英既不是李兰的养女,也不是李兰的继女。因此,孙英不是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判决支持孙辉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院判决尊重公序良俗。
案件负责人黄青表示,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类型:
第一,养父母和养子女,以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近亲;
第二,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赡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孙英不是李兰的亲生女儿,因此有必要判断孙英和李兰是否构成了拟制血亲。首先,孙英不是李兰的养女。双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其次,孙英不是李兰的继女。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赡养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婚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孙英是孙华与李兰婚姻期间与外人非婚生子的女儿。孙英的生父母还活着。即使孙英和李兰住在一起,也不可能形成法律继子女关系。
孙英被认定为李兰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黄青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和尊重。孙华在与李兰的婚姻关系中与外人共同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如果孙英被认定为李兰的法定继承人,就相当于伪装和鼓励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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