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遗言因此口述方式来肯定遗言人的意义暗示,而非书面方式,且拥有紧急性,在法律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那么,口头遗嘱怎样才有效呢?下面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动遗嘱怎样才有效
行动遗言非常罕见也最轻易产生胶葛。为了缩小行动遗言的胶葛,《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划定了“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行动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订立”。法令划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遗言人没有殒命的,行动遗言即生效。假如处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行动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无效。
二、行动遗嘱如何认定
假如遗言人采用了书面或灌音方式所立的遗言则不是行动遗言。在法律实际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发问遗言人所做的点头或许颔首的暗示,或许因此手势的方式来抒发意义的情形。这类暗示是不是应认定为行动遗言存有争议。如将颔首点头和手势这类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因为遗嘱人用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是必须借助他人的提问行为才能完成,这并不完全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极易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使用手势的方式表达意思时,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手势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产生歧义。同时,点头、摇头和手势均没有以语言表达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口述的形式。
以来是,对颔首、点头或手势体式格局暗示其意义的,均不克不及认定为行动遗言,对此种情形不能按遗言承继,应该按法定承继体式格局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则关于聋哑人以手势体式格局来暗示其意义的,并且是对在场的懂晓哑语的见证人所作的暗示,应该认定为行动遗言。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将遗嘱人口头所述的处理其遗产的意思如实地转达给继承人或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并尽量将遗嘱人的原话表述出来。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的要求,极易造成见证人伪造、篡改口头遗嘱的情况发生。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法律依据: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划定:
以下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有利弊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孕配头、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务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多少题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条划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合谋划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以上便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整理的有关行动遗言怎么样才无效的相关内容,综上,口头遗嘱是必须是在情况紧急,还要有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遗产管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情境 |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解读遗嘱模糊与 |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解析继承人的范 | 遗嘱的效力:口头遗嘱的认定与深 |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视角下的继承权 |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深度解析:未签 |